【综合】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80 号)提出的“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统计局
2020年2月17日
济南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持续增长,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的通知》(济政字〔2019〕80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是对工业企业纳入统计的工业投资项目,根据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情况(仅限生产、研发、检测检验装备),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的政策。
第三条 实施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济南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申报的工业投资项目须依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济南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库(含技改投资项目统计库)或国防科工投资项目统计系统。
(三)项目须并在上年度完工(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现场核实情况确定)。项目完工下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的企业,可于次年度申报。企业最迟入库时间截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
(四)项目实际投资额须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单纯购置设备类除外),其中技术装备购置金额(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且单台装备价格(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 1 万元。项目技术装备购置金额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内的新购置的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 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生产研发设备(含设备软件)金额。项目技术装备购置金额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五)每个独立法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条 奖补标准
按项目技术装备购置金额的 1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 1000 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请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 3 月底前发布上年度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济南市工业投资项目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济南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普惠性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报表(电脑屏幕截图);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电脑屏幕截图);
6.企业申报项目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以融资租赁形式购买的生产设备,企业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期付款凭证;
8.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
9.企业允诺税务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等相关材料的函;
10.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 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 区县初审。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对申请企业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要求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会同区县统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但未单独列入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报库的企业,如其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入母公司统计,且母公司整体列入济南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报库,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 (需母公司出具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并附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需税务部门盖章),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因特定原因未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报库的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并附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需税务部门盖章),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审核完毕后,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报告,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级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设备核实工作。 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赴企业对其申报项目技术装备投资是否在政策奖补范围,以及相关设备(软件)是否投入生产研发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区县审核意见、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现场核
实情况等,独立核定企业技术装备投资额。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并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补资金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补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县下达奖补资金。
(三)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设备奖补资金后按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出具初审和推荐意见,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技术装备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技术装备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工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申报项目实施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县统计部门负责协助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入库情况。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所需资金在奖补资金预算中列支。第三方中介机构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目等原始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 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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