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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全面推行工业项目“租地即开工” 变等地期为建设期

发布时间:2026-10-29 信息来源: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号:【 小 中 大 】

  泰审批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工业及仓储项目出租土地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全面推行“租地即开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

  现将《关于优化工业及仓储项目出租土地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全面推行“租地即开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工业及仓储项目出租土地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全面推行“租地即开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 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及仓储项目出租土地(以下称出租土地),是指已取得工业或仓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相关规划的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连同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在一定年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出租应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手续是指立项、环评、节能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防空地下室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不包括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业项目“租地即开工”服务模式。总结推广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的“先租后转”、“项目管家”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工业项目出租投产“一件事”集成办理等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免企业前期投入,变“等地期”为“建设期”,建立“出租备案—集成审批—开工建设—竣工核验—转让登记”全周期闭环机制。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出租人继续履行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有监督承租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八条承租期间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如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由出租人依法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出租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以承租人名义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土地出租合同和出租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共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以承租人为建设单位的结果文书,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租及出租年限。

  第十条土地出租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出租合同当事人;

  (二)出租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租地块的用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出租期限;

  (五)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六)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七)出租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八)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的归属;

  (九)出租合同终止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十)双方权力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诉讼事项;

  (十四)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十五)项目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缴纳主体。

  (十六)项目建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防疫卫生等责任主体;

  (十七)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全市统一推行标准化《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文)》(泰工改办字〔2025〕3号),明确土地情况、出租土地交付与租金支付、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双方权利义务、不可抗力、合同变更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出租土地转让交回与建筑物处置等核心条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土地出租合同报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出租人申请续期或转让未获批准的,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双方合同约定处置。

  第三章“租地即开工”程序 

  第十四条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将出租土地项目开工涉及的立项、环评、节能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防空地下室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集成办理,实行“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杜绝串联审批、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推行“租地即开工一件事”集成服务模式。通过前置服务、模拟审批,利用土地出租合同磋商签订阶段提前完成相关前期审查,待土地出租合同签订完成并完成备案后,同步办理各项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推行“项目管家”服务机制。由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建“项目管家”服务团队,为每个出租土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政策咨询、材料指导、手续代办、进度跟踪、问题协调等服务。将服务关口前移至项目洽谈阶段,提前对接企业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审批服务方案。

  第十七条推行“先租后转”模式。承租人在出租期内完成出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指标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部门联合核验达标,可依法依规申请将出租人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承租人。明确“出租备案—集成审批一开工建设一竣工核验一转让登记”完整办事流程,实现从出租土地到产权登记全流程闭环服务。

  第十八条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出租土地项目,可直接复用园区已完成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成果,优化手续办理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租金,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缴纳土地租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涉及土地分割转让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工业及仓储项目出租土地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H5解读】《关于优化工业及仓储项目出租土地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全面推行“租地即开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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