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关于合理整治货车运输乱象助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货车是物流运输的重要工具,是经济发展重要的“搬运工”。然而,货车运输普遍存在“空车超载、轻卡不轻、重卡大吨小标”的问题,以及监管不规范、生产不规范、上牌不规范等乱象,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是管理粗放。目前,载荷不足2吨的轻卡已无法满足城市配送的需求,全国各地采取“蓝牌”可进城、“黄牌”不可进城的管理模式,这就为“大吨小标”换取蓝牌埋下了祸根。其次,厂家为迎合行业的客观需要,擅改车辆数据或违规改装,加之上牌环节监管务虚、不实、不到位,使得“出厂就超载”现象称为行业公开的秘密。第三,部分法规和规范不切合市场实际,给行业发展造成极大困扰,以城市渣土车为例,现有标准为“6*4三轴渣土车总质量25吨,8*4四轴渣土车总质量31吨”,如果严格实施该标准,现有在用车辆面临全部淘汰,将因运输成本陡增而导致城市建设项目“无车可用”。
二是执法不规范。据调查,目前“十吨王”(即轻型蓝牌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蓝牌轻卡厂家可进行广告宣传和正常的生产销售,身长超6m的“蓝牌车”也能正常年检和运行,货箱高度超1500mm的“百吨王”(即载货100吨以上的自卸车,也称矿山专用自卸车)也能正常年检和运行。这些现象的存在,给部分厂家打“擦边球”留下了空间,导致“大吨小标”乱象频发。
三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目前已出台的行业标准和政策包括:《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关于开展轻型货车检验登记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255号)等文件。以《关于开展轻型货车检验登记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255号)为例,通知要求对违规生产不达标的货车,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但通知下发1个多月,尚无关于生产厂家收回违规车辆的报道,导致政策指向性和引导性未能显现,执法“走过场”的猜想四起。同时,政策不明朗导致购车车主观望,目前相关经销商的货车销售基本处于停止状态,库存货款无法回笼,导致了严重的信用风险和社会维稳问题。
对此,建议如下:
一、治理存量车辆
建议交通运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对对已上牌的车辆按照“整改恢复,准予通行”的原则治理;对于超6m的蓝牌车型、货箱超1.5m的自卸车,责令其按“行驶证”尺寸参数整改恢复,达标后准予通行。
二、把控新增车辆
一是强化监管。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货车的登记和查验,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禁止其为整备质量超标的货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如有涉及不当行为,需依法追责。
二是开放路权。改变“蓝牌”“黄牌”管理模式,建立以排放标准和车辆尺寸为参数的管理机制,如 “国六”排放标准的车型、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车辆总长不超过6m可享有“蓝牌”政策,正常行驶城市道路,,通过大数据技术实行电子围栏、错峰运行等制度,阻断“大吨小标”利益链。
三是优化管理。将三轴、四轴渣土运输车纳入专用汽车类型进行管理,通过限定最高车速和增加总质量(如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车辆总重不超过49吨),确保合规上牌、合规运行,避免“一刀切”造成的“无车可用”的尴尬局面。
三、紧抓源头治理
汽车销售商并非“大吨小标”问题的制造者,而是该乱象的“背锅者”和受害者,未按国家法规进行生产的汽车厂家才是“大吨小标”问题的责任主体。建议政府部门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约谈汽车生产厂家,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产品,强制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无条件整改、更换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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