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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办教育呼吁公平待遇

发布时间:2016-09-19 信息来源:省级地区-安徽省工商联 字号:【

安徽芜湖一民办学校公开转让的消息再次引发人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考 新年刚过,一则“安徽一民办学校急需转让”的消息迅速在网上传播。该消息的发布者安徽芜湖一家民办学校负责人称,该学校占地面积100亩,建筑面积约10000多平方米。该学校不仅地理位置优越,而且理化实验室、仪器保管室、水磨石标准篮球场、300米塑胶运动场、标准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应有尽有。   谈及急需转让的原因,该负责人解释说,学校创办不久,由于近年来学龄儿童、少年锐减,生源不足,加上民办中小学剧增,生源竞争激烈,故打算中止办学,出租或转让给有志者创办企、事业。学校的条件最适宜创办物流中心、养老院、休闲度假中心,也可创办服装鞋业、箱包针织、食品加工、工艺品制作、雕刻或生态养殖花卉种植等行业,也可创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转让实为无奈之举。”该负责人说。   民办教育得到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安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因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民办学校公开转让时间再次被人们提起。 民办、公办起跑线不同   农工党安徽省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毛光祥在调查中发现,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身份、待遇存在明显差距。相当部分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龄确认、流动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待遇上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较大差距。尽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日益健全的各级配套法规来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现行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特别是民办学校生源质量较差、生活条件相对落后,导致民办教师无法获取相应的归属感,无法把暂且寄身的民办学校视作自己的发展归宿。   同时,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农村民办学校也陷入了“两免一补”困惑。《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它保障的是每一个适龄学生应该享受的不可让渡的权利。2007年,国家在全国农村推行适龄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惠民政策,而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只能是进入公办学校才能享受。因此,农村民办学校学生纷纷转入公办学校就读,致使农村民办学校生源流失达30%以上。目前,坚持下来的农村民办学校也是举步维艰。如果这些民办学校倒闭,将使20%的学生无学可上,这也意味着政府最终不得不亲自为这部分孩子“埋单”。 限定“民办”属于歧视   安徽三联集团副总裁肖建玲认为,民办院校发展到今天,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若继续在名称上限定以“民办”二字,属于歧视。据不完全统计,现全国民办专科以上院校在院名前冠“民办”的仅11所,其中安徽占6所。她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与时俱进,帮助这些院校取消校名上的“民办”二字。   毛光祥建议,政府部门应该给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待遇。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通讯及相应建设项目等收费,应与公办学校相同,按公益事业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对民办学校不收任何管理费。向民办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建校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划拨优惠政策。在进行校舍建设时,对应所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规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减免政策。   毛光祥说: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合理负担,既是对民办教育的有效扶持,又是对公办教育的激励和推动。公办与民办两者在教育资源等方面展开公平而激烈的竞争,势必促进当今中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们要摈弃以教育利益体制化为核心的公共教育政策,建立起以教育利益国民化为核心理念的公共教育政策。通过政策手段,引导我国现有的教育公共资源的分配,促进我国现代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同时毛光祥建议安徽应加快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立法。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既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社会效益,也要保证国家在现阶段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仅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很不够。中国民办教育要大发展,就必须加快民办教育地方立法步伐。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因地制宜进行民办教育地方立法,是依法办学的后续关键。 教育厅:鼓励民办教育措施多   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办教育,确保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与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安徽将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办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考核内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也将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安徽省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安徽省教育厅指出,在征用土地、减免税收、建设配套等有关方面,给予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民办学校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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