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营企业行业准入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的通知
全联厅(经)通[2007]31号 签发人:褚 平
关于对民营企业行业准入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各直属行业商会: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非公经济36条”颁布两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施意见,推出铁路、民航、邮政、军工、石油等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的具体措施;民营企业也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并实践“非公经济36条”,开始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为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改革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非公经济36条”颁布以来,为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全国工商联连续三年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报告送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并批转有关部门参阅,目前反映最大的问题是行业准入进展较慢,民营企业在进入垄断行业时遇到大量的“玻璃门”现象。因此全国工商联拟对各地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切实了解各地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性障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遇到的突出困难等,分析问题的结症,向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以集中搜集企业案例为基础,具体要求:
1.企业以个案形式反映真实情况,或提供案例线索,对有代表性的案例全国工商联还可派人前去调研。
2.各地工商联在搜集案例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和有关建议。
3.专项调研报告和企业案例中可反映如下情况:
(1)民营企业在进入“非公经济36条”提出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行业准入情况,政府在公开制度、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情况;
(2)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的情况;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存在哪些政策障碍;
(3)目前仍然影响民营企业进入垄断性行业的主要问题;
(4)对冲破“玻璃门”现象有何建议,对工商联促进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工作的建议。
请各地工商联予以积极配合,组织本地区民营企业提供相关案例或线索,工商联在分析整理有关案例时,将坚持保护企业利益和商业秘密的原则,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全国工商联将在各地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和分析。
各地工商联的调研报告连同搜集的企业案例,请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给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联系人:罗力 王怡 刘琦波
电话:010-65138862 65136677-2354
传真:010-65138862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营企业行业准入调研通知
抄送:中央统战部五局
本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07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