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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工商联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境外投资合作,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决定建立长期稳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2006年11月7日,双方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签署《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长期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框架协议》(见附件)。为贯彻《框架协议》的有关内容与要求,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全国工商联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整合各自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二)通过开发银行的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商业银行资金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融资支持对象优先选择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好,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开发银行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县域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对外投资合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四)坚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逐步推进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工作。

二、合作领域

(一)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三)在符合开发银行信贷政策的条件下,支持民营企业在其他领域开展项目合作。

三、合作模式

(一)全国工商联利用组织网络平台,通过省级工商联向开发银行省(市)分行推荐较为成熟的项目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各级工商联要认真研究,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程序和机制,确保为开发银行推荐优质项目或企业。

(二)对于全国工商联推荐的企业或项目,开发银行按照自身的客户评价体系和项目评审机制,自主选择、自主评审、自主决策,全国工商联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工作。

(三)全国工商联充分发挥对民营企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优势,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信用结构,推进企业开展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

(四)全国工商联协助开发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积极督促企业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配合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工作。

(五)双方积极在规划、发展顾问、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

四、机制保障

(一)组建“全国工商联与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小组”,由全国工商联谢伯阳副主席和开发银行赵建平行长助理任组长,负责合作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分别在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光彩事业部)和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设立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双方的合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小组的具体事务和本系统内部工作联络,积极协调各自分支机构落实合作措施,推进业务合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工商联组织与开发银行各分行对口建立相应的联络沟通机制,可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会议、会谈等形式进行信息交流,监督《框架协议》的执行以及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开发银行和全国工商联可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和需要,不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考察,加强金融服务。

(二)各地工商联组织与开发银行各分行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建立联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探索和创新合作模式,共同支持地方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各地工商联组织与开发银行各分行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开发银行各分行要积极利用现有的融资平台和担保平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与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五)工商联要发挥自身的组织网络优势,协调民营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合作,优势互补、降低风险。同时推动民营企业相互联合,扩大民营企业间的合作,全面推动民营企业发展。

 

附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长期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框架协议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开发银行

 

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全国工商联   国开行  合作  协议   通知

抄送:中央统战部,中国银监会

全国工商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国家开发银行行领导,总师、总监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07年2月6日印发

 

附件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建立长期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框架协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推动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长期稳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关系,是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与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之间的“非商业性金融合作关系”。目的是通过对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双方合作基于全国工商联是中国工商界人士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对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具有组织、协调、管理优势;同时基于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所具有的融资优势,实现互补、互利、相互支持、诚信合作。双方的合作不针对任何特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第三条  双方合作以全国工商联和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为对象,由全国工商联组织、协调、推荐,开发银行独立审贷,按市场化的操作原则开展工作。

二、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

第四条  根据2006年4月26日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和第一副主席胡德平与巴基斯坦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席Akram Shaikh 签署的《中国巴基斯坦能源合作备忘录》,2006年6月14日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接见中国民营企业家代表团时达成的意向,以及后续签署的中国民营企业与巴基斯坦的合作协议,同时鉴于民营企业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同意以落实和实施全国工商联与巴基斯坦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合作意向,民营企业参与巴基斯坦灾后重建项目,民营企业实施的其它“走出去”项目,民营企业在参与新农村建设中对农业、农村发展有较好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在国内运作的前景好、效益稳定、运作规范的项目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  开发银行承诺,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条件下,为第四条所述相关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并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入,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和相关金融服务。

第六条  全国工商联承诺,积极向开发银行推荐项目,协助开发银行开展合作项目的贷款评审、贷后管理、不良资产化解等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共同推动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全国工商联和开发银行首期合作期限为五年。对符合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项目,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八条  双方在上述范围内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方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持面和支持力度。

第九条 双方可根据合作工作需要组织民营企业家进行企业资本运营和管理 、项目融投资、股权运作方面的培训,举办论坛、研讨会,开展调研等活动,共同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专业辅导和交流。

三、合作机制

第十条  组建“全国工商联与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小组”,由全国工商联谢伯阳副主席和国家开发银行赵建平行长助理任组长,负责合作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分别在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光彩事业部)和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业务发展处)设立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双方的合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小组的具体事务和本系统内部工作联络,积极协调各自分支机构落实合作措施,推进业务合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全国工商联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开发银行推荐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初步贷款意向后,由省工商联正式向开发银行省分行推荐项目,并由企业向开发银行省分行提出借款申请。对于推荐的项目,开发银行自主选择,独立评审。

第十二条  全国工商联和开发银行将定期交流沟通信息,监督合作协议的执行以及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其他

第十三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非商业性金融合作”行为,不作为任何项目贷款的依据。全国工商联不承担项目贷款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但有义务协助开发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和认证,并协助开发银行协调项目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关系。开发银行独立审查并承诺项目贷款,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双方同意未尽事宜进一步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两份,副本具有与正本同等的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盖章)      国家开发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

 

谢 伯 阳                           赵 建 平

 

二○○六年十一月 七 日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签约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