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策性金融支持“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全联厅发〔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很好,要抓好落实、抓出成效”的重要指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脱贫攻坚,2016年9月5日,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光彩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了《政策性金融支持“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将《合作协议》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搭建合作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与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抓紧建立合作平台,完善协调机制,确定相应联系部门和联系人,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及培训等形式,推动协议落实,并及时反馈合作取得的成果或遇到的问题。各级“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领导小组可吸收农发行相关领导参加。
二、细化合作内容,加强工作创新。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与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合作形式,细化合作内容。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要广泛收集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信息,指导企业规范项目审贷材料,将参与行动积极、有融资需求、有还款能力且取得脱贫实效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本级农发行。各级农发行要开辟绿色通道、创新支持模式、改进金融服务,增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三、拓宽合作领域,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与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机制。四方要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做好跟踪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共同树立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守法诚信的典型,示范带动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司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办公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政策性金融支持“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九月
为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很好,要抓好落实、抓出成效”的重要指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为脱贫攻坚贡献力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国光彩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经友好协商,就政策性金融支持“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光彩会作为“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的组织推动者,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扶贫资源的重要供给者,四方合作坚持相互信任、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系统推进的原则,旨在通过民营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借助政策性金融对金融资源的引导优势,促进民营企业为精准扶贫做出更大贡献。
二、合作内容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光彩会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以下简称“万企帮万村行动”),以民营企业为帮扶方,以贫困村为帮扶单元,以贫困人口为帮扶对象,以签约结对、村企共建为主要形式,以产业带动、促进就业为主要途径,动员全国一万家以上民营企业参与,帮助一万个以上贫困村加快脱贫进程。农发行为发展前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融资需求和还款保障能力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助推其壮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更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做好结对帮扶精准扶贫工作。
第三条 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协调各地党委政府促进结对帮扶企业的健康发展,优先享受当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保障企业在结对村的投资和捐赠依法享受优惠财税政策。
二是督导企业在结对帮扶过程中守法诚信,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利益;建立结对帮扶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跟踪结对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帮扶效益,审查筛选信贷支持的民营企业。
三是县级统筹支配的扶贫贴息资金,可以用于结对帮扶工作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
四是推动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条 农发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与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共同探索政策性金融支持“万企帮万村行动”的有效模式。为实施精准扶贫行动的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政策指导等。
二是充分利用现有信贷和投资产品,积极创新精准扶贫信贷和投资产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出的符合扶贫政策贷款和投资条件的项目,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贫困人口增收致富。
三是对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联合推荐的贷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制度规定,独立评审和审批,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三、合作机制
第五条 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光彩会共同成立的“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领导小组增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位副行长任副组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发行的创新部作为四方合作的具体协调机构,确定联系人负责日常沟通对接,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信息,指导四方的各级组织顺利开展合作。
协调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与各级农发行之间搭建省、市、县的同级工作平台,建立沟通交流、推动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 推荐机制。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光彩会负责共同组织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选择积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有融资需求、有还款能力并且取得脱贫实效的民营企业或项目,并建立全国统一的推荐企业名录或项目库,向农发行推荐扶贫效果好的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向贷款企业提供扶贫贴息资金。
第七条 评审机制。农发行在现有信贷政策和独立评审框架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推荐的优质客户、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保障融资需求。
第八条 增信机制。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融资担保基金,为民营企业进行增信,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政策性优惠融资支持。
第九条 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四方采取联合调研、培训、会议等形式加强交流,定期通报相关政策以及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进展等。
第十条 监测与评价机制。四方共同开展贷款项目监测和评价,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贷款项目扶贫效果进行评价,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持续受益。
第十一条 宣传和推广机制。四方共同宣传推广扶贫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的合作机制和项目。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仅表明四方的战略合作意向,农发行对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推荐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独立审查、审议和审批,各级工商联、扶贫办、光彩会不承担还款或其他连带责任。农发行与合作企业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执行。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银企合同和法律文件,双方应继续履行业已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四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五方提供或披露涉及对方保密信息等资料和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经四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完善,未尽事宜由四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四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四方各执两份,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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