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疫情防控复工及工资规定汇总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中央及部分地方陆续发布了有关疫情防控的若干通知。我们梳理了目前发布的有关延长假期、延长复工时间及相应期间工资发放的政策文件,供各企业参考。
序号 地区 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主要内容 复工时间 工资 1 全国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 人力资源核实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特定行业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安排在家办公。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殊行业除外。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对于特定行业以外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 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属于休息日 4 天津市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5日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暂不复工,复工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5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定行业企业、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5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0日 / 省人社厅解答:假期延长期间工作按工资200%支付 延迟复工期间按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6 陕西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4日 / 同人社部规定 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7 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 1)对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9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1)特定行业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8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10 海南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 1)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11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省内企业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到2月9日。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6日 / 1)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 12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9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3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2020年1月31日 / 1)隔离期间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14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 2020年1月29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日 / 1)春节延长假,按休息日规则处理; 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8日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6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8日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17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除外。 / 18 重庆市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特定行业除外。 / 19 云南省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 /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自治区内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2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3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4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5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6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7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8 湖北省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3日24时前复工。特定行业企业除外。 /
2)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4)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2)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3)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支付病假工资
4)企业停工停产的,适用待岗工资规则
2)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可优先安排年休假。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适用待岗规则。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适用待岗规则;
3)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可安排年休假。
2)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3)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其他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3)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可安排年休假;
4)企业停工停产适用待岗工资规则;
5)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2)停工停产的按照待岗规则处理;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可以安排年休假。
2)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4)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停工停产的适用待岗规则。
2)春节延长假期按照休息日规则处理;
3)延迟复工未工作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4)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5)被隔离人员除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可安排年休假;
3)疫情期间,按照在休息日工作的,适用休息日规则;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适用待岗规则。
2)我省迟延复工期间,参照待岗规则适用;不受影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休息日工作的适用休息日规则。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4)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休息的,按照病假处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参照待岗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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