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因隐瞒行程被警方立案具有警示意义
据报道,近期,青海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因隐瞒行程被警方立案,系全国首例。目前,多地发布通告强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责。
据悉,涉案人苟某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1月17日返宁后,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然而其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并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且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最终,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苟某立案侦查。而这也并非是小题大做。比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样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卫健委公告2020年1号文就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由此可见,在疫情形势如此严峻的当下,拒绝隔离等措施,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更有可能因此触犯法律难逃制裁。
从各地相关规定看,也不乏硬核举措。比如,杭州市、太原市等地警方发布的公告表示,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第10号公告也提出,对新型肺炎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拒绝配合的强制执行。于此,每个人均须认识到这些。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快速打赢这一战役。所以,因隐瞒行程被警方立案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情于理于法均不为过。在当下,每个人就须按规矩行事,既要保护好自己,又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此,才是为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贡献,毕竟我们终归是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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