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建会 团结立会 服务兴会 改革强会
English|长者模式退出长者模式
首页
首页>专题专栏汇总>抗疫阻击战 工商联在行动>各地工商联党组在行动

河南省工商联关于加大协同治理力度 全面提升慈善公益组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14 信息来源:河南省工商联 字号:【

  慈善公益组织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协同、整合和服务等重要的治理功能。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这次大考暴露出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一个突出矛盾: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对接不够顺畅、不够匹配。

  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号召,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与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对接,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资捐物等活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民营企业的力量。但随着大量资金和物资在短期内的迅速涌入,部分慈善机构因人员数量不足、组织协调能力匮乏、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导致物资发放不及时、捐赠信息更新不及时、物资调配和分派不够合理等负面舆情不断出现。一些民营企业对慈善资金使用、物资协调及调配的效率和公平性产生了质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捐赠积极性。

  社会治理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需要政府、社会、市场多方共同参与、协同应对,形成工作合力,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市场力量参与救助的协同机制。

  1.转变治理理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必将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短期内面对如此庞大的物资和资金汇集,对任何一个慈善组织都是挑战。但是,公众对于慈善领域出现错误甚至贪腐现象的容忍度是极低的。因此,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组织必须意识到其与常态的差异,并适时调整理念、策略与方法。要充分认识到,当今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和物流网络发展迅速,一些地方政府力不从心的事,民间力量却能轻松完成。要加大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完善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商沟通机制,搭建信息平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明确政府救助与民间组织慈善活动的边界,鼓励民间组织协助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完善法律法规。1999年颁布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民政部下发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也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进行了规定。但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我国慈善组织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不够彻底,主要表现在:重慈善捐赠资金来源公开,轻资金使用公开;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下,信息公开周期长,无法满足突发公众及时了解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需求;公开渠道单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提出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实际情况是多数慈善机构仅在各自网站进行公布。建议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补充完善相关监管内容。建立高级别监管机制,在人大和政协分别增设慈善委员会,人大侧重立法层面,政协侧重监督层面;明确监管部门,定期审查慈善组织的财务报表、实地调查资金发放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部分慈善机构咱在的资金流失、不合理投资、贪污、非法挪用等问题;明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频次、内容及途径,提高慈善组织资金使用透明度,保证捐赠资金的高效、正常使用。

  3.健全应急机制。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应对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责任和角色,赋予其特殊处置的权力,以调配有限的公共资源。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更要善于激活社会力量,将民间资金和行业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盘活公共资源。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下,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应急机制,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应急治理名录或数据库,遴选货运、仓储、宣传、数据研究分析方面有一定优势或资质的企业和商会组成志愿服务团队,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更严厉的应急监管措施,成立由专家、捐款者代表等组成的突发事件第三方监督委员会,引入专业审计机构,实时监督物资流向和决策过程,及时公开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相关链接

邮编:100035

地址:中国 北京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70号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805609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4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