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拿到判决未了结 诉调对接来化解
一、纠纷由来
2014年1月26日上虞区A公司(简称原告)与海宁市B公司(简称被告)双方签订了供货保障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被告应在双方对账后开具发票之日起九十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支付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原告与2016年5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已经开具发票的货款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已支付货款2442389.07元但还有261134.48元的货款,法院因发票不全及其他原因没有判决。原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商会调解。
二、情况分析
案件虽经法院判决,但案了事未了。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发票不全,事实证据不足,但并不表示没有买卖发生。双方仍然需要调解来解决双方的分歧和纠纷。综合分析原因,双方主要矛盾是两个问题,一是对未开票部分货款对账单不清,双方账目不一致,对方拒收发票导致货款未能到位;二是按合同规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对方无法承受。双方各抒己见争执不下,都指责对方过错。本案调解关键是核清账目。
三、调解工作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前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摸底并通过电话进行多次沟通,于2016年11月开始调解。一开始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在理清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后,以双方多年的商业伙伴,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为调解切入点,教育双方要依法正确处理纠纷,就双方存在的问题,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告知原告对账清单一定要清楚及时结账,做到款欠账不欠。对被告所欠货款按规定及时履行,违约金也要按合同条款要求支付。经过耐心仔细的法律释明,加之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都被调解员真心化解矛盾的执著精神所感动,表示愿意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最终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案货款以250000元整结算。由原告向被告开具250000元增值税发票并在被告签收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支付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调解履行后,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关系。
四、启示与思考
1.充分沟通是案件调解成功的重要手段。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好坏将直接影响上虞企业的声誉。调委会的高度重视和调解员耐心仔细的工作,及对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的态度,是得以顺利结案的基础。
2.借助专业人士调解增强调解的权威性。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主要是前期合同纠纷法院已判决生效,特别是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等,需要调解员认真仔细的研究;对不是很清楚的法律条款还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所以能顺利让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并于一个月后履行完成,既维护了外地企业对上虞的投资环境的良好形象,又保护了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今后解决此类经济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调解方式灵活多样。调解员将本案及时向调解委进行了汇报,调委会高度重视,并对本案调解工作进行了操作要领方面的指导;使调解员有了明确的调解思路,做到谋划在先,要求明确,准备充分;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在语言使用方面,极少使用批评、指责,更多的是协商和尊重;将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有机结合,此类经济纠纷往往争议焦点比较突出,在此案件主要焦点就是资金额度的问题,当双方认定的标准差距较大时,采取背对背式的调解方式更能解决问题。干净利落,果断决断是案件调解成功后不留后遗症的有效办法。劝解当事人换位思考,多站在另一方面角度想问题,从而获得双方都适当让步,当双方基本达成共识时,及早促使达成协议,使案件调解成功。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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