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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尽早推出“中国版沙盒”加快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0-05-21 信息来源:宣教部 字号:【

  未来,全球金融增长点、竞争焦点都在于金融科技。2018年英国智库Z/Yen集团的调研显示,全球金融中心城市都强调要关注金融科技。在争夺金融科技制高点的同时防控金融风险,是当前全球金融监管机制面临的共同挑战。目前来看,“监管沙盒”制度已成为全球监管制度创新的最佳实践之一。2015年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制度经过四年发展,目前已在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落地施行。

  我国“试点”制度在促进金融科技又快又稳创新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一、“监管沙盒”制度与“试点”制度相比有三大优势

  第一,沙盒制度让创新成果可持续量产。沙盒制度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制度性安排,英国至今已有5批次131家企业进入沙盒;而“试点”制度是“一事一议”,可持续性不足。

  第二,沙盒制度让创新成为开放命题,可有效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沙盒制度不预设结论,允许各类企业自主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可确保创新成果更多产生;“试点”制度更像证明题,对某样创新的可行性给出“是”或“否”的答案。

  第三,沙盒制度让创新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福祉提高为核心。沙盒制度要求进入的项目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新价值,并为消费者提供全周期权益保障,一旦有风险也能“像沙子一样被抹平”,可以推倒重来;而“试点”制度往往缺少类似安排。

  二、建议尽快在我国实施“监管沙盒”制度

  各国的“监管沙盒”实践对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具有较强借鉴意义。

  第一,关于试点地区,建议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金融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先试。各地区可以发挥地区特色,比如上海可以以临港新片区为主,重点测试跨境业务相关的金融科技创新。

  第二,关于风险防范,需注重风险补偿方案和退出方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而不是靠限制机构类型来实现,沙盒制度可同时对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科技金融机构开放。“试点”制度是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沙盒制度是在确定性中寻找不确定性。沙盒制度的确定性是消费者保护机制和风范防范化解机制,任何进入沙盒的项目或者业务都必须提供完善的、可操作性的“生前遗嘱”;但在这个确定性之上,应容许一些不确定性,例如不限机构类型,不强行要求非持牌机构必须与持牌机构合作并且以持牌机构为主体申请进入沙盒,要在测试方案和监管方案设计中强调企业的自主性。为满足“所有金融业务活动都需要持牌”的要求,可以考虑给沙盒中需要牌照的企业颁发“限制性牌照”。

  第三,关于央地工作机制,建议采用“中央管两头+地方管中间”的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试点需要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在入口端,地方制定的“监管沙盒”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授权同意;在出口端,对于需要申请金融牌照的业务,金融委结合地方上报的测试评估结果和是否纳入监管的建议统筹决定;两端之间的工作,包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评估,建议充分发挥地方的贴市性、自主性和灵活性。

  第四,关于地方工作机制,建议采用“省级领导小组+地方金融局(或地方人行)组织协调”的模式。该工作机制已经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得到了锤炼,宜充分发挥地方金融局(或地方人行)积累的统筹协调经验,继续在“监管沙盒”的统筹协调中发挥牵头作用。

  第五,关于监管人员压力和沙盒实施效率问题,建议多措并举。一是借鉴国内科创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的专业作用;二是借鉴新加坡,对可以标准化的行业利用负面清单制度简化审批流程;三是借鉴印度,每一批次确定一个主题,提高审核的规模收益;四是借鉴英国,将风险较小的金融创新和不属于金融业务的科技创新,进行管理权下放,例如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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