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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规范开展制冷剂(ODS及HFCs)回收再生利用工作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0-05-20 信息来源:宣教部 字号:【

  制冷剂又称制冷工质,是一种在制冷系统中不断循环并通过其本身的状态变化以实现制冷的工作物质,广泛应用于汽车、制冷、发泡等行业。目前国内使用和报废的制冷系统中主要是ODS制冷剂和HFCs制冷剂。前者作为臭氧消解物,后者作为强温室效应气体,一旦泄漏,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另外,制冷剂多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泄漏或回收不彻底都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制冷剂肆意排放本身就是对可再生资源的浪费,等于是破坏环境的同时白白浪费了钱。但是,我国目前在制冷剂回收再利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开展制冷剂回收工作,主要的法规依据是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573号令《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其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要求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并没有提出更具有操作性和强制力的举措。同时,《条例》中也没有对HFCs制冷剂的管理和制冷剂泄漏和排放的责任追究。2019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其中明确指出了要严格控制制冷剂的泄漏和排放,加大对制冷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规范废旧制冷产品和制冷剂的回收、拆解和再利用。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但是可以看到这项工作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是整体回收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国家每年回收的制冷剂约占新投入使用的制冷剂的30%左右。我国目前每年新投入市场的制冷剂约在60万吨左右,但实际回收的制冷剂仅在600吨左右,占新投放量的0.1%。回收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同时,我国专业从事制冷剂回收的企业也比较缺乏。我国开展制冷剂回收再生利用工作比较晚,从国内第一家开展ODS制冷剂回收再生利用工作至今,形成了国内的制冷剂回收产业。现状大致如下:单纯从事制冷剂回收且无储存、回收能力的备案企业大约不超过10家,有再生利用备案的企业仅3家,有销毁企业备案的有7—8家,但因销毁制冷剂需按照危废标准销毁处置,成本很高。可见从回收数量和产业结构上,还存在都有很多不足。

  三是相关行业企业环保意识还不够强。全国目前每年投入市场的60万吨制冷剂,大约50%是ODS物质,40-45%是HFCs物质,CH制冷剂仅占5%-10%左右。但目前我国对制冷剂回收没有作出相关强制性规定,而该工作对企业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处于排放了没有违法成本,回收了没有短期利益的状态。其中,ODS物质属于履约控制内容,必须禁止直接排放,但事实上大部分都通过有意和无意地泄漏和排放了;HFCs虽属于非CO2温室气体,且温室效应是CO2的几百至几千倍,但是国内缺乏这方面的有效要求,大部分仍直接排放或泄漏;ODS属于环保制冷剂,但是仍然属于挥发性范围,现状是直接排放。目前仅有一些自律较强的企业和个人主动回收,大部分企业积极性不高,甚至国内一些主要的制冷电器品牌企业也不是很重视这项工作。

  制冷剂规范使用是大气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直接关系着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的长效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开展制冷剂回收再生利用工作,建议

  一是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推动我国制冷剂排放管理工作的立法和实施细则工作,对于违法排放要严格管理。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利用征收和补贴的办法鼓励制冷剂回收利用,减少制冷剂排放。

  二是开展多渠道回收工作,增加科研投入和信息化管理投入。争取在制冷设备制造和试验过程中、工商制冷维修和拆废过程中、包装余气控制过程中开展更多的回收利用工作,提高回收数量、回收质量和管理技术。争取回收再生制冷剂的更广阔的市场推广空间,利用推动碳交易或者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用经济杠杆提高企业主动开展制冷剂回收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建立研发第四代HFOs制冷剂,并尽快投入规模化生产。

  三是加强制冷剂规范管理和回收的科普宣传。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普通群众的健康生活水平及环保意识、普及低碳环保生活理念,提高国民环境风险意识,让更多的人主动参与到大气保护的行列中的来,加强制冷剂排放污染的宣传,加强制冷剂回收技术的培训,不断提升我国制冷剂的回收控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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