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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给予民营银行公平待遇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0-05-20 信息来源:宣教部 字号:【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要求民营银行“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9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其中18家已陆续开业运营,他们成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银行体系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民营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方面的潜能还远未真正发挥出来,原因现实中民间资本在公平待遇方面仍然受限较多。

  一、民营银行面临的主要不公平待遇

  一是民营银行股东必须具备纯内资、纯民营和纯境内的“三纯”属性要求,限制了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和合理发展空间。这一规定虽没有成文,现实中却在执行。一些民营企业股东因自身发展在海外融资、上市,从形式和表面看不符合“纯内资”要求,但事实上是内资控制企业,却受限于“三纯”要求,难以对其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进行增资,也无法引入其他具有先进经验的外资股东。而国有银行的股东结构则不受此限制。在当前金融双向开放的大背景下,针对民营银行的这一歧视性政策更显得不合时宜。

  二是民营银行单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限制,扭曲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比例不得超过30%,也是现实中执行的不成文规定,而国有、外资资本则不受此限制。民营银行中多家银行为互联网银行,这些银行的客户引流、大数据风控技术以及使用的知识产权等,主要来自大股东,因此持股30%的规定存在投入与收益不匹配的局限性。另外,《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要求民资股东以其自身资产承担民营银行的坏账风险。这一规定要求民资股东承担额外的加重义务,然而国资、外资股东则不需要履行此义务。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持股在承担了更大责任的情况下,仅能持股30%,不利于股东持续投入资源,也不利于民营银行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

  三是民营银行业务资质受限,本身存在“筹资难、筹资贵”的问题。民营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筹资的门槛较高。这些业务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只是常规业务,对于民营银行却属于创新业务,需要获得监管部门专项批准,至今未能成功开展。同时,民营银行至今是仅有“一条腿”的银行,只有贷款业务,难以开展存款业务。主要原因是开展存款以用户全功能一类账户为前提,但民营银行被要求执行“一行一店”政策(一家银行只能开办一家物理营业网点),并且金融行业线上远程开户(一类账户)虽技术成熟但至今不被放行。

  二、政策建议

  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指出,深化中小银行改革,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重点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此背景下,建议给予民营银行与国资、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一是建议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趋势下,相应放宽对民营银行的股东性质限制,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随着民营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深刻变革,在监管逻辑上,应更多以业务实质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而不应以股东性质作为区别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监管划分。

  二是建议参照外资机构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政策尺度,对民营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放宽持股比例上限。监管部门可同时提出对股东资质的更高要求和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风险可控。

  三是建议合理放宽业务限制,扩充民营银行的融资途径和资金来源。在资本端,适度扩大民营银行的资本规模,对民营银行通过直接增资、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在负债端,探索建立民营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加快资产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优化民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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