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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沂委员:建议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0-05-25 信息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举措。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激发活力和创造力”。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主席、富通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建沂建议,为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在总结政策性意见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或《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法》,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立法规范,实现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化。

  王建沂建议,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应将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重要着力点。建议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禁止民营企业参与的领域”,除此以外民营企业均可参与;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王建沂向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表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建议明确民营企业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等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规定要求保证担保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针对付款方不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导致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难”的问题,建议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付款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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