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防范“刷脸”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滥用现象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这些热点问题的适用法律,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增添保障。
随着“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成熟,一些商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用于营销分析,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风险。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说。
根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及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这些情形不构成侵权。
杨万明表示,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所急所盼,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将持之以恒抓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各项工作,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