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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10 信息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这12起典型案例中,6起刑事犯罪案例,6起行政违法案例,基本覆盖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在当下特殊的经济形势和金融热点环生的背景下,最高检发布这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意有所指。

  法律界有个普遍常识,即“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无疑对全国各地同类比对的案件具有极高的司法参照意义。

  纵观这12起典型案例,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如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如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等等,不一而足,都相当典型地代表了证券行业内诸多违法犯罪特点的一个个参照标杆。这对下一步全国各地治理整顿金融秩序,依法合规的审理证券业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及时而有效的案例参照。12起案例基本涵盖了目前证券业内犯罪的主要突出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近年来的证券违法犯罪有四大特点: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办案难度大。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不难看出,在案例类型的选择上,最高检和证监会展现出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和决心。

  这12起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也是近年来股民和业界反映强烈的一些腐败现象。可以说最高检、证监会抓住了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工作重心,体现了他们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

  一位基层检察官对记者说,这些案例给他们以后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参照,对复杂多样的证券业犯罪有了主线法理明晰对标。这些案例的每个“冰山一角”可能都折射出许多已经显露或潜在隐患的证券违法、犯罪问题。如12起案例中提到的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他们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等等。

  “让投资者在资金往来的‘高速路’上,拥有更明晰的‘交通’规则、更安全的运行环境。”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密切与证券期货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犯罪的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则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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