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增值税起征点新政将惠及近10万户纳税人
以增值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月销售额起征点2万元上限计算,预计全区有近10万户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实惠,减税约2亿多元。
自治区国税部门根据新疆最低计算工资标准以及全区2010年城镇人均月收入等数据情况,进行综合测算,重点掌握纳税人减税情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据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幅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元—5000元和1500元—3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200元提高到300元—5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近日召开了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新疆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大幅度上调了增值税起征点(原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月起征点分别为5000元、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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