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税
10月1日起,自治区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
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5000元。由于个体户营业税是隔月划转,在此期间,乌市各区县局将仔细核对个体户营业收入,纯营业税户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以下(含5000元)即可免税,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开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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