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旺苍县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财富快速增长,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为正确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我县民间资本率先进入金融领域渠道的主要有:贵商村镇银行、新京小额贷款公司、众鑫典当商行、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它们的兴起有效地支持了我县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现状
我县共有金融宏观管理部门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6家;人保保险机构5家;创新型金融组织8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66个;保险业金融机构网点15个。2012年5月末,全县各项存款余额84.5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48亿元。
(一)、贵商村镇银行旺苍支行运行良好。该银行成立于2011年12月,是广元贵商村镇银行的下设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民间投资入股4900万元,由16家广元市内本地企业和自然人(含旺苍本地企业和自然人)出资入股。贷款投向主要是县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领域。截止6月30日,该行存款余额4827万元,贷款余额达5165万元,存贷比为107%。
(二)、新京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有序。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现有自然人股东3个,法人股东1个,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贷款投放重点主要是县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农户贷款。截至6月末,贷款余额达5295万元,比年初增加19万元。实现利润11.23万元。
(三)、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卓有成效。
在贫困村设农村资金互助组织86家,民间参股资本金1、5亿元,参股资金9900万元,吸纳互助金234.2万元。自2006年底开始,我县在贫困村开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项目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445万元,涉及86个扶贫工作重点村和灾后返贫村。截至2011年底,全县共组建互助社86个、互助小组2362个,13471户农户加入了互助社,项目村农户入社率达84.7%,农户还款率100%。以龙凤乡锦旗村贫困社区互助社为例,自启动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后,该互助社以财政扶贫资金10万元作为担保,农村信用社按放大1倍的比例和基准利率向互助社提供授信贷款,把社区群众借款最大金额从0.4万元提高到1万元。截至目前,已累计发放农村金融创新借款21批次、86笔76万元,还款20批次52万元,借款余额24万元,超过了原有的可用资金规模,借款总额达到了41.5万元,还款率为100%。通过试点,为农村金融信贷服务方式创新拓展了新的思路,受到广大干群的一致好评。
(四)、典当商行出现亏损。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是旺苍县首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管理人员3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核准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商务部核准的其他典当业务。近一年的经营,亏损达21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认知度偏低。一是起步较晚,它们从兴起至今,不足5年,各项业务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认知度低。二是资本实力有限。目前,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仅为1亿元人民币,新京小额贷款公司为5000万元;典当商行为1000万元。三是民间资本可信度低。我县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主要依托于国家信用,对民间资本经营金融业务以及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持观望态度。
(二)、资金来源不畅。一是县村镇银行正处于起步阶段,信誉度不高和科技水平落后等因素影响了组织存款。单位存款主要集中在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吸存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但吸存规模有限,个人、农民以及企业闲置资金较少,目前,旺苍村镇银行存贷倒挂,存贷比高达106.98%;二是按照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本来可以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实际情况是,县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金拆出权,县级农村信用社由于省一级联社统一建有资金上存通道,处于自身风险评判,上存和进入全国资金市场相对安全且也在稳定收益,出于信贷市场同业竞争考虑,也不愿意拆出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囿于“只贷不存”的经营原则,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注册资本以及新增的利息收入作为可贷资金,资金来源只能依靠股东增资扩股,我县新京小额贷款公司因后续资金不足,融资出现断档,信贷业务难度很大。
(三)、运营风险依然存在。一是村镇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无法与各银行业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对客户的资信、贷款、担保关联等情况缺乏了解,加大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了业务运营风险。二是业务覆盖面不够大,发放笔数总量偏少,贷款存量集中在大客户的大额贷款上,风险也过于集中。以新京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今年发放最大贷款业务的主要集中在10户企业业主中,贷款风险较大。三是典当行税负沉重,投资无益,影响民间资本合理合法地参与融资领域。目前典当业的身份定位是“特殊的工商企业”,纳入市场体系管理,并未列入金融体系,企业又普遍把典当归为金融。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典当业已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主要靠自身注入的资本实现收入,无法计入融资成本,却要缴纳2次所得税后才能实现利润分配。首先是企业所得税33%,在分配给股东(自然人)时,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达到了46.4%。致使融资者感到典当的融资成本很高,投资却又觉得无利可图,企业陷入困境。
(四)、贫困村创新型金融组织的民间资本参与度不够。一是金融创新组织规模小,发展慢,见效期长,在创建初期主要依靠政府及金融部门去推动,民间资金参与量小;二是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体制上的制约,创新申报迟迟得不到上级行的审批,制约了贫困乡村金融服务的长足发展。
三、工作建议
(一)、加大金融、财税政策倾斜力度。目前,我县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很小,典当商行出现亏损,发展受限,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税赋没有按金融机构利差征收,而是按普通工商企业来缴纳。税项包括25%企业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及附加,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对于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负担过于沉重,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典当商行由于政历不清,成分不好,很多人不了解、不理解、难接受;加之国家对典当业的政策不明朗,摇摆不定。目前典当业的身份定位是“特殊的工商企业”,纳入市场体系管理,并未列入金融体系,企业又普遍把典当归为金融,难以获得银行的支持,发展没空间。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民间资本投资开办之初可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待其经营步入正轨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再全额征税。县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助,同时适当下调营业税率,提高其收益水平。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二)、积极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金来源。只有公司运作良好,原始股东愿意不断增加投资,才能使投资者树立信心,吸引新的资金进入。二是申请正规金融批发贷款,指定或新设专业化运作的小额信贷批发融资基金,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三是吸收委托资金,集聚社会闲置资金以及吸纳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或扶贫资金。
(三)、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转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转制工作,带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益于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水平,对农村金融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四)、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一在强化考核监管的前提下,将运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发展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的零售机构,商业银行以优惠的利率批发贷款给他们,再由他们分别贷款给中小企业,既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专著小企业,贷款的专业化优势,拓展了业务空间,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风险、降低成本。二是对管理规范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典当商行、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同时给予查询权限。
(五)、 建立农村金融创新服务的政策激励机制。一是突破国有银行管理体制障碍,适当扩大分支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上的自主权,自上而下的推动、鼓励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充分吸引民间资本,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二是上级财政可根据农村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拨出专项资金为支农建立担保基金、提供利差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支持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三是坚持优惠的财税支持政策,减免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适当提高财政贴息水平,弥补资金互助社的管理经费、减低典当行的税收比例;四是研究出台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再贷款管理办法,或者考虑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指定用途的支农再贷款,专项用于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的批发贷款业务。
六、发挥商会职能优势。工商联、行业商会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积极建立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健康发展服务。
鼓励民间商会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通过框架合作协议共同支持民营企业在我县县域经济中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以民营企业为先导,构建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长期融合,互惠互利的新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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