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商联出台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参照办法
为适应全市行业商会(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的新形势需要,加强对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全市行业商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近日,南通市工商联制定出台了《南通市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参照办法》。 一、管理原则 按照《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行业组织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其管理原则是: 1、制度管理原则。参照国家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分级管理原则。专(兼)职工作人员由行业商会聘用,行业商会和同级工商联联合管理。 3、绩效管理原则。采取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班子与会员企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4、教育管理原则。工商联适时对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养工作,培养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的精神。各行业商会会长、秘书长也要定期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谈心交流,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确保其思想稳定、工作积极、精神状态良好。 二、聘用条件 行业商会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企业数量,确定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行业商会通常不少于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更换和聘用,应及时报工商联备案。具体聘用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2、热爱行业商会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4、身体健康,能适应商会工作需要,年龄一般在(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工作突出者,年龄 可适当放宽,聘请离(退)休人员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所学专业与本行业对口以及曾经从事过本行业工作的人员优先聘用。 三、聘用程序 1、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有关部门推荐介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2、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合格继续留任者,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行业商会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报所在地工商联备案。 3、劳动合同期满需续签合同的,应及时续签。 4、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应在签订合同后转入所在行业商会。人事关系挂靠在其他单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含福利待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 四、福利待遇 1、行业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和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工资福利制度。工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三个部分,具体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应与全社会经济增长、工资水平相适应,由各行业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确定。 3、专(兼)职工作人员受聘期间,行业商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受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五、日常管理 各行业商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接受同级工商联职能部门的管理,在行业商会秘书长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1、作息时间。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一般参照政府机关作息时间,并注重结合行业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由行业商会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2、节假日。行业商会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根据工作需要,行业商会可调整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休息时间。 3、请假休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休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逐级请假的原则,待批准后方可休假。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防有意无意暴露经营信息,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5、自觉服从商会领导的管理和教育,要积极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各种活动,高标准地完成好工作任务。要主动搞好商会内部的团结和协调工作。 6、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办私事,不擅离岗位,不闲聊。 六、绩效考核 1、南通市工商联职能部门会同各行业商会联合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年底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评。 2、考核内容 (1)工作思路清晰。对商会工作有总体考虑和安排,突出争先创优,体现前瞻性、计划性、创新性。 (2)工作作风扎实。工作方法得当,善于团结会员,协调班子关系,能深入调查研究,工作作风踏实正派。 (3)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热情主动,有问必答,服务周到。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指标。 (4)工作成效明显。能圆满完成行业商会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成效明显。 3、考核等级。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时上级工商联的评价意见占40%,本级行业商会评价占60%。 4、奖惩办法。年度考核优秀者增发2个月的基本工资;良好者增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合格者正常发放工资;不合格者不发放奖金,同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暂停签订下年度合同。年度考核奖由各行业商会支付。 5、由行业商会推荐,受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般定为优秀。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行业商会与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专(兼)职工作人员要求离岗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商会,经研究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报告行业商会,解除劳动合同。 3、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商会可终止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行业商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行业商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行业商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专职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行业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行业商会未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专(兼)职工作人员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5、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已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的,由行业商会通知本人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并终止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一切待遇。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将行业商会或会员企业重要信息向社会透露。 6、行业商会如决定下年度不再续聘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准备,并结清所有费用。 八、附则 1、本规定同时可供工商联主管的异地商会、联谊会、基层商会参考。 2、本规定解释权归南通市工商联(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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