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联主席谈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探究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以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使之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 一、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现状 根据全国工商联主编的民营经济蓝皮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统计,民营经济所占GDP比重为65%,预计未来五年所占比重将达到75%,民营企业数量将占全国企业总数的70%以上。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05年全国就业人员7.58亿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75亿人、1.06亿人、1.38亿人、0.85亿人和0.54亿人。可以明显看出,社会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80%的就业人员没有养老社会保障,其它社会保险覆盖面更低。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国企改革推动下建立的,制度设计是针对国企等单位的情况,难以适应近年来就业格局的重大变化。我国参与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国有和集体单位职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社会群体游离于社保覆盖面之外。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在未来几年中,从业人员还有大幅度增加的趋势。1991年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了社会保险征缴范围之内。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率计算,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需要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约30%。即约20%的养老保险费、6%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工伤保险费和1%的生育保险费。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等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意见。目前,非国有企业雇员劳动权益保障水平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水平低下,对于改善收入分配及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一种大面积的人群压力。要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水平就要解决社会保险体制在制度设计、网络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变更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制约,近几年来,低工资、无社会保险等现象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无序竞争,并已冲击到了越来越多的城镇职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透露,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统筹层次低,个体经济组织的大量劳动者没有参保,。 由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大学生就业等重重压力,造成就业岗位短缺,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许多雇主用工的先决条件。不签劳动合同就不是企业法定职工,社会保险便无从谈起,即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其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缺乏,对于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淡薄,更不敢对雇主提出设立社会保险账户缴纳费用的要求,由于低工资及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愿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保险金,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内在迫切需求。 2、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流动变化性较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流动就业人员总数在2.5亿左右,目前绝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是潜在的、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区域统筹,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中途退保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退或只转个人账户部分,而流动务工人员绝大多数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连续务工15年,离开了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就需要自己全额缴纳。在职工离开企业后,职工个人交纳部分可提取,而企业缴纳部分不能提取,归务工所在地社保部门使用,这也是非公有制企业雇主为职工缴费积极性不高的因素之一。可见现行规定无法适应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 3、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偏高,企业负担较重 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费率较高,即便仅参加养老、工伤及医疗三个主要保险品种的社会保险,费率也占到了企业职工工资的27%,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偏重,高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缴费率,普遍感到难以承受。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多处于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极大,与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的“超国民待遇”相比,享受的是次国民待遇,企业不景气停产倒闭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以获取企业最大利润为根本目标的非公有制企业雇主,不愿增加经营成本参加社会保险也就不足为奇。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国情决定了其社会保险模式的差异,从二十世纪40年代初期到80年代初期,基本形成了福利国家模式,社会保险模式,强制储蓄模式等社会保险模式。其中,福利国家模式强调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模式突出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强制储蓄模式更强调个人责任,当代社会保障趋势是以上各种模式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社会保险多数为雇主、雇员各自分担一半,有的规定雇主出资略高于雇员。德国为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缴纳雇员工资总额的19.8%,雇主、雇员各缴二分之一,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与缴费的时间长短有关。美国也是雇主、雇员各自出资雇员工资总额的7.65%上缴社会保障税,雇主还要将个人收入的15.3%作为社会保障税上缴联邦政府。新加坡社会保险费率为20%,也是由企业与员工各自负担一半。 我国1997年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要负担历史遗留问题,当期支付压力只靠现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期缴费消化,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不得已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缴费率置于较高水平。选择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费率,适当降低企业负担,有利于迅速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水平的对策 1、实施社会保障网络化管理,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号制度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功能全面、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每个公民设立一个终身使用的社会保障号,将基础资料收集,资金收付、核算、记录、查询等功能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社会保障资源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省级联网和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与税务、财政、公安、卫生、民政、银行、邮政等部门的网络联接,实现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数据、格式、名称规范统一,地区、部门间横向纵向信息可以互递。实施公民社会保障号制度可以解决诸如因劳动力转移接续缴纳社会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公民信用程度、处罚企业雇主拒缴、漏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等一揽子问题。 2、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 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立法层面的社会保险法,现行社会保险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调节,与应有的法律地位差距悬殊,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对非公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只规定了最高处罚1万元以下的经济责任,处罚的最高数额规定过低且未规定刑事责任。例如,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由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其它国家的处罚要重得多,瑞典为罚金和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美国为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因此,应当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险责任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将社会保险金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内,加大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 3、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实施综合治理机制 所有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劳动合同是企业职工的“护身符”,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求,按照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便于劳动监察执法实现社会保险工作强制性原则,将所有用工纳入社会保险网络,使非公有制企业雇主瞒报、漏报应参保人数的行为得以有效遏制,城市居民、农民工在同一平台上享受社会保障。要实行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等共同查办非公有制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案件的综合治理机制。 4、充实社会保障监察管理队伍,提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社会保障监察管理队伍是社会保障能力建设的根本基础和人力资本。既要建立好政府部门社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监察队伍,也要配备好直接从事社会保障的经办业务人员队伍。应当在政府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费稽查组织,增加人员编制,加强稽查工作。由于非公有制企业未参保人员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其中大部分目前只能以个人身份参保,提供管理服务的工作量远大于为单位参保人员提供的工作量,因此也应当扩大社会保障经办队伍。而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监察、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引进高素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金融管理、法律等各类人才,是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所必需。 5、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员工的参保意识 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社会保险重要性认识不足,要对非公有制企业雇主及员工进行社会保障权益教育,明确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提高企业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必要性、重要性及规避风险的认识。要求雇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从而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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