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十二问(下)——有关平台经济的创新价值、财富分化与监管难题
2021年12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石油集团国家高端智库举办第六届国家发展论坛。其中,平台经济专题环节特邀北大国发院副院长、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育部长江青年学者、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李力行,北大国发院长聘副教授席天扬和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汪浩进行深度分享。本对话环节由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主持。本文根据对话内容整理。
六、如何看待平台“不大易输”“太大易坏”的难题
沈艳:现在的反垄断,似乎看起来“大的就是问题”。
黄益平:“大的就是问题”“大的就是坏的”,其实是美国一个大法官提出来的。美国在1980年反垄断时,曾经试图甄别好的大企业和坏的大企业,最后发现这是不可能的。每家企业都具有多面性,无论从哪个方面判断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后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占据了主导,他们认为只要企业对消费者有利,这样的垄断就不是大问题。如果企业以高价掠夺消费者,那将来就会成为问题。
然而在平台企业的语境中,这个问题变得很复杂。平台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很多免费的服务,如果按照芝加哥学派的标准,这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我想汪浩老师可能会告诉大家,所谓的免费服务其实并不免费,美国的平台企业玩的就是这个套路。
哥伦比亚大学的两位教授认为“大的就是问题”,对于这一说法我认为还是该谨慎些好。无论是市场份额、垄断、可竞争性、范围经济,所有这些标准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单地说“大的就是坏的,大的就是问题”,这与平台企业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平台企业想要做好,就必须做大。
汪浩:我非常同意黄老师的观点。平台经济里,平台企业不做大是不可想象的,不做大就等于做砸了,成功的平台企业都是做大的。做大以后怎么办?有些企业可能形成垄断,有些可能只是安稳地做一家大企业,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借鉴电信行业的经验,企业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互联互通,企业可以完全保持自己的网络外部性。
比如现在只要能获得政府牌照,就可以成立一家小型的无线通信公司,规定自家公司的电话卡可以给所有人打电话。那么对于这家公司而言,就不存在规模经济的问题,也没有网络外部性的问题。即使公司规模不大,也可以做得成功,这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黄益平: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其实是享受了别人的网络外部性。
汪浩:对。刚才黄老师和沈老师都提到免费服务的事情。免费服务其实我平时用得很多,各种网络购物、微信都是非常有用的免费服务。我个人也是非常感激网络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服务。
但如果要从学理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知道网络公司提供这些东西都是必然的。网络公司其实也是企业,归根到底要追求利润。为什么这些企业像学雷锋一样,为大家提供免费服务?它必须这么做,就算A企业不做,B企业也会做,这就是网络的特点。你不这么做,别人就会替你做。
通过提供免费服务,这些企业能获得很大好处。消费者享受了免费服务,其实是在给平台企业帮忙。因为平台企业从中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在获得流量的同时,也能靠流量赚很多钱。在我看来,免费服务不是最好的,“负价格”才是最好的。比如一些大平台企业实行积分制,消费者在平台上购物,使用积分可以换钱,这就是“负价格”。既然平台企业能给出“负价格”,足以证明它的盈利能力非常强,应该还有让利空间。
席天扬:在谈论网络外部性时,我们要注意区分这是由平台技术和商业模式本身带来的,还是单纯因为平台规模大而造成的。
目前,平台使用的一些技术和算法,可能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诱导消费者的倾向。其实小平台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并且小平台的行为可能更难以监督。小平台目标小,不容易引起注意;大平台则不同,其一举一动可能都在公众注意力和政府监管的视线范围内。美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大家都在讨论社交媒体上的诱导性信息及其对用户数据安全的影响,甚至认为脸书利用这些程序影响了用户的政治行为。但在我看来,恰恰因为脸书在美国是一家独大的社交应用程序,它才受到这么多的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照顾”,才会变得更加规范。如果美国有几百家小型社交媒体同台竞技,同样会存在类似的问题,负面影响可能更大。因此,我们需要讨论怎样建立一个规范性的监管框架,而不是简单地把注意力放在区分“大”还是“小”上。
沈艳:席天扬老师的意思是,“小的也可能有问题,小的也可能是坏的”。从三位老师的分享来看,“大的就是坏的,就是问题”这一观点是不是也与政府的强弱有关。如果是小政府、弱政府,是不是控制平台的能力相对也弱?
黄益平:回顾过去100多年来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因为其政策框架比较成熟,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状态,有时很活跃,有时则无人问津。我们认为,倘若经济增长减速、行业高度集中、收入分配不平等这三重因素叠加在一起,老百姓对大企业的反感度会明显上升。低收入人群的日子特别不好过,这时候还有一群人赚钱很多,动辄就能成为亿万富翁,公众的情绪很容易激活反垄断政策。
2021年9月的上海外滩峰会,沈老师主持了一场讨论。当时美国奥巴马政府时期的总统顾问委员会主席提到,监管只管大的就行,小的不用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小的企业也会有很多问题,因此更重要的是规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垄断,每一家企业的行为都要规范。比如大数据杀熟,大平台和小平台都可能有。
接下来我给沈艳老师提一个问题,如何看待大数据杀熟?
七、平台经济与大数据杀熟问题
沈艳:我在课题里承担的是大数据杀熟以及相关数据治理方面的研究。在平台经济的大背景下,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发生是有原因的。
平台既想让消费者提升效率、同时又要保持好的体验,为实现上述目标,必定要用到预测分析的手段,把最适合消费者的信息送到。一旦平台这样做,必然会产生一个结果,即每个消费者看到的信息不同。这给人的感受有时就是大数据杀熟。比如我和我妈妈打车去同一个地方,我们最终支付的车费价格可能不同。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大数据杀熟体现了技术的进步,是平台在提供更好消费体验时的副产品。监管者也需要在规范平台行为的同时,帮助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
此外,平台自身也需要强化其算法的可解释性。对平台而言,针对每位消费者的个人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方案,这本身就是一种高成本的操作,不能利用算法对消费者杀鸡取卵。
事实上,美国也是通过发展的手段来解决类似问题的。比如Uber在动态定价方面做得比较好,它可以预测某个消费者的喜好,甚至提供一些其他的选项,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定价不同的服务。在我们的研究中也会提供这方面的具体治理思路和对策建议。
八、平台经济与共同富裕
沈艳:我想继续询问李力行老师关于“大的就是坏的,就是问题”的看法。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有没有可能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造成财富过度集中?如果有,什么措施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李力行:收入分配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特别是《21世纪资本论》的出版,在全球都引发了关注。这本书认为自二战以来,各国都出现了劳动要素的收入份额相对下降这样一种长期趋势。在美国,由于全球化和收入份额变化,导致出现一系列对平台和数字经济的反思,甚至导致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转向。这些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
具体到收入分配问题,有的研究发现,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其他国家那么明显,当然这一点还有待更细致的研究。
平台是数字技术进步带来的变革,它是一种技能偏向型的技术进步。而在技能偏向型的技术进步中,资本的收入份额相对上升。相对于低技能劳动力获得的份额而言,高技能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份额也有所上升。
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变化,如果要应对负面影响,我认为还是应该在发展中解决问题。鼓励创新和发展,让发展的红利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渠道惠及更多受负面冲击的群体,而不是遏制技术进步。
沈艳:最近有一组数据提到,2020年美国排名前1%的富人,其年度收入占比是27%,已经超过中产阶层26.6%的收入占比。这在美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也是一种收入份额占比的变化。席天扬老师,从国家治理、公平公正等角度来看,面对这种技术进步带来的收入份额占比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该做些什么来促进公平?
席天扬:技术进步加速了社会经济的转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产阶层可能有一种普遍感觉,即社会的财富越发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技术创新带来的收入分配变化,其特点可能对财富排名前1%或10%的有利,对普通劳动者也比较友好,但却因社会流动性下降而给中等收入阶层带来焦灼感。正如《了不起的盖茨比》这本书中提到的那样,“我们不断地奋力向前,逆流而上,但总是回到了起点。”但即便代际流动使得不同的人群回到起点,经济发展的历史像是一部人类不断被机器和技术打败的历史,人类在这个过程当中仍然得到了赋能和升华。
或许我们该换一种眼光来看待社会流动性,因为社会流动不可能一直遵循所有阶层始终向上流动这一种模式。新的技术进步创造出新的经济机会,低收入群体因此得到更多机会,这是平台创新发展带来的积极方面。
平台的发展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比如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电商平台的发展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在收入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这些问题上,我认为可以尝试通过数字税、平台公益基金等方式,帮助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让快速增长的红利为全社会共享。
黄益平:前面我提到,如果美国经济增长减速、行业集中度提升、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这三重因素叠加,老百姓对大企业的反感度会明显上升。
其实把这三点放在今天的中国,大部分情况也适用。我们今天碰到的问题就是经济增长减速、行业集中度提高、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突出。
在共同富裕和收入分配方面,平台的两面性体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平台具有很强的普惠性,比如有聋哑人夫妇在大城市做外卖骑手,如果没有平台企业,他们不可能获得这样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能因为平台的长尾效应,我们的财富变得过度集中,最后给中间阶层的生活带来很大挑战,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然而我认为,目前针对平台的治理政策,首要重点是不是反垄断?这一点值得商榷。
刚才汪浩提到,在很多领域我们要做的就是防止降低进入门槛,要减少沉没成本,这意味着改善所谓的可竞争性还是必须要做。但如果在可竞争性很强的情况下,反垄断可能不是最重要的,规范平台企业的行为更加重要。平台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之所以能控制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平台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平台对其用户还是非常了解的,这也是平台能提供效率、提供很多机会的原因。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平台的存在反而提升了用户、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确实要防止平台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因此,我认为规范平台行为可能是当前最重要的。
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平台治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在平台治理中能做什么?一是在第一次分配中,也就是在市场分配中搞好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反对那些不规范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促进收入在各个群体间按市场规律进行有效的分配。
二是在第二次分配中,政府可以收税,但我国现在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税种,尽管很多平台企业也在交税,但很多线上活动是没有纳税的,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一个“双支柱模式”,有100多个国家已经签署相关协议。其中第一支柱就涉及各个市场间的税额分配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欧盟和美国之间的问题。欧盟的很多数字经济都是美国公司在做,因此在美国看来,既然是美国的公司,当然要收税。然而欧盟却表示,虽然是美国公司,但其市场、数据和业务都在欧盟,税收都被美国拿走,这根本不合理,因此需要重新分配。
第二个支柱是要防止税收套利,保证有一个最低税率。各国共同保证一个最低的税率,否则平台公司有可能远离税收高的国家,转而投奔税收低的国家,这种税收套利的行为可能带来很多扭曲。对我国而言,我们还需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针对线上活动的税种,以此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收入分配。
第三次分配就是社会公益。我认为平台企业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平台企业兼具监管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功能,另一方面平台企业规模很大,因此许多人认为平台企业要做负责任的企业,应该主动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包括给消费者、竞争者提供相对有利的条件等。这有助于平台企业的长期发展,同时还能帮助建立社会公益机制。
简单来说,共同富裕的三个方面,都可以在平台企业中落地。
九、平台监管与“二选一”问题
沈艳:请问汪浩老师,你怎么看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监管者怎么做才能算是恰当的应对?
汪浩:“二选一”是我国反垄断特有的现象,最近比较大的两笔罚款也都是跟“二选一”有关。
其实在传统经济里也有类似“二选一”的现象存在。比如一些上游企业要求零售商不要卖他们竞争对手的产品,这一做法类似“二选一”,但本质上有所不同。传统经济中的“二选一”,大部分情况是上游制造商要求零售商不卖其竞争对手的产品,只能卖我的产品;但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是要求零售商只在我这里卖,不要到别处卖。这两者间还是有一点区别。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禁止经营主体跟别人进行交易,因此“二选一”是违法的。那什么样的理由可以成为合理的理由?平台采用“二选一”的目的,就是希望打击其他竞争平台。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平台,一旦经营者选择在该平台卖货,其他小型平台就很难发展起来。这样的行为明显妨碍了平台的发展,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跟传统经济一样,平台经济“二选一”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一定道理。比如有时商户会主动找到平台,让平台帮忙推广商品并引流,作为回报,商户选择只在这家平台开店,不去别的平台开店。平台也要求商家做出承诺,一旦品牌做出了知名度,商家也要继续留在这个平台。因此双方都有互利的动机,愿意签订“二选一”的合作协议。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禁止这样的“二选一”,实际上打击了平台和商户间的合作意愿。平台耗费大量的资源和流量替商家包装商品,一旦品牌做大,商家转投别家平台继续经营,该平台岂不是替别人做嫁衣?
因为我认为,“二选一”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平台企业大范围地制定一项平台政策,比如规定商家只能到本平台开店,不能到别家平台开店,这可能是反竞争策略。但如果平台与商家签署一对一的互利协议,这本身没有排他性。如果商家与平台合作把品牌做大,这本身对社会也作出了贡献。
十、平台经济与新型劳动关系
沈艳:请问李老师,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监管者该怎样做,才能让弱势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李力行:我国现行的劳动监管属于劳动二分法框架,即劳动者要么从事独立性劳动,要么从事从属性劳动。从属性劳动要求劳动者与雇佣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独立性劳动则规定劳动者与雇佣者是民事关系。我国现行的医保、社保、五险一金等,这些劳动保障都是依赖于雇员雇主的劳动关系而建立。
目前,许多零工工作的性质介于独立性劳动和从属性劳动之间,所以无法完全匹配以往的劳动二分法的框架。由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当发生一些零工劳动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时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引发社会大量的关注。
需要认识到的是,在零工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组织结构出现了去组织化、去公司化的变化。目前,热衷灵活就业、独立就业和零工就业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样的劳动关系的变化,有美国学者提倡建立脱离雇主、独立性强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建议政府减少对由雇主提供保障的补贴,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公平获得保障。这意味着,应当尽量让劳动者享受劳动权益保护和一般性公共服务的权利,能够不依赖固定就业单位就能获得,不因其就业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异。
我国的应对思路是该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还是顺从技术变化将不同的劳动权益和保障进行解绑、便利零工劳动者获得最紧迫的保障?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最近几个月,国家的政策出现新变化,人社部明确提出了第三种劳动关系,也就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相关部门在广东等地进行了试点,让零工劳动者能够独立享有工伤保险。我们应该探索新的服务模式,支持平台帮助零工劳动者获得更多保险保障。
十一、平台经济与监管创新
沈艳:请问席天扬老师,平台对监管提出新挑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你对监管有何新建议?
席天扬:平台经济与传统产业有个非常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平台经济的核心技术是算法,最重要的资产是数据。但已有的监管框架和制度往往是针对传统经济的物质资本和有形资产而设计的。目前监管面临的挑战,是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立法和监管政策出台的速度。
因此,我们需要在针对平台经济的理论研究层面有所突破。比如什么是数据?沈老师一直做这方面的研究,曾提出算法审计和数据确权。再比如,只要是平台经营产生的与用户有关的信息,平台是否百分百拥有所有权?平台利用大数据产生的匿名化信息,由此推算哪些产品在哪些地区的销量比较好,在此基础上向消费者推送,这算不算是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我认为数据确权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状态,有很多中间状态,需要我们在理论上给出定义。
十二、平台经济与国际竞争
沈艳:最后请问黄益平老师,为了帮助中国的平台企业更好地发挥国际竞争力,监管该怎么做才能平衡好国内需求和国际发展间的关系?
黄益平:无论监管还是治理,总目标应该是促进平台企业有序发展,要支持中国平台企业进一步创新。
中国平台企业规模虽然做得很大,但技术优势并不明显。这些企业取得今天的成绩很不容易,参与国际竞争也是早晚的事。对于这些平台企业,我认为应该鼓励,为其进一步创新进步创造好的条件。
在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有序发展,二是是共同富裕。我认为,这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所有的政策应该围绕实现这两个目标展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平台经济都是新生事物。如何治理监管一个新生事物,本就没有成熟的框架。最近国家开始对平台企业加强监管、改善治理,我认为这是好事,但有些做法也值得探讨。
我个人认为,运动式监管不是好办法。对于平台,有问题就纠正问题,有贡献也该肯定贡献。我们更需要一种成熟的监管框架,初步建议是建立一个相对综合的体系,既有法律也有自律。监管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改善,特别要改变运动式监管模式,提倡日常性、回应式的监管模式。平时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可以一起探讨分析,哪些是问题,哪些不是问题。很多问题都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想办法解决,不要等问题变大再重拳出击。
数字金融里有个做法叫监管沙箱,主要指的是监管和业界一起合作,共同考察一些新业务。平台企业里也可以尝试这样的做法。凡事一旦上升到法律程序,一般都会力度很大、非常严厉且耗费时间比较长。当初,针对微软垄断的司法程序足足走了20年,但20年后的数字经济领域,早已时过境迁,当年的问题现在也不再是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慢慢地建立一个成熟的、综合性的、日常性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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