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著:如何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近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就进一步创造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等问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会议指出,“鼓励各地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这对于彻底疏通金融活水流向中小微企业的管道,有效阻隔实体经济风险向银行系统聚集,实现贷款增长和风险防控长期均衡,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贷款高增长后的“隐忧”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和经济社会循环,中央政府出台帮扶政策持续加码、力度空前,地方政府积极有为、协同发力,凝精聚力“六稳”“六保”。作为经济发展的血脉,银行系统陆续向实体经济投放了大量信贷资金,重点为中小微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纾困。
今年上半年,银行系统累计新增贷款12.09万亿元,同比增加2.42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长28.4%。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看,五大国有银行以52%的贷款增速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高于40%的增速。截至7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0.8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62%。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9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9.2%,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0.43个百分点。同时,银行系统通过实施小微企业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累计2.46万亿元实施延期,并提供3.66万亿元再融资支持。由此可见,中小微企业成为贷款重点关照的对象。
当然,除了上述刚性指标外,还实施了减税降费、定向降准等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包容性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个人履职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等制度安排。可以这样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高增长,并非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各种“政策”协同发力强力推动的结果。
但中小微企业贷款高增长的同时,也为金融风险防控带来巨大压力。据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银行系统不良资产余额达3.6万亿元,不良率为2.1%,创10年来新高。进入后疫情时代,国际国内环境更趋复杂多变,不良资产持续攀高难以避免。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杂志2020年第16期发表的题为《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文章中,对此作了精辟的分析。该文提示,“预计今年总体杠杆率和分部门杠杆率都会出现较大反弹,金融机构的坏账可能大幅增加。2019年银行业新形成2.7万亿元不良贷款,出现疫情‘黑天鹅’后,资产质量加倍劣变不可避免。”该文还特别提醒,“由于金融财务反应存在时滞,目前的资产分类尚未准确反映真实风险,银行即期账面利润具有较大虚增成分,这种情况不会持久,不良资产将陆续暴露。”
实现贷款增长和风险防控长期均衡
按照市场的逻辑,作为微观金融活动主体的银行系统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并无两样,都是顺周期行为,也即金融活动的扩张与收缩是与国民经济的繁荣与衰退“同频共振”的。而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货币政策则恰恰相反,属于逆周期行为,也即以逆周期调节为目标。正如当下正在遭遇经济下行风险,为了遏制经济衰退,金融活动必须与之进行适配性扩张。贷款高增长的“政策”推动,即是这种适配性扩张的具体体现形式。正如郭树清《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一文所指出的,“原来的调控目标是广义货币与社会融资规模增速略高于名义GDP增速,今年上半年高出10多个百分点。”
金融和实体经济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若实体经济出现风险,就会通过两者间的连锁联动最终传导至金融系统,进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这种意义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即是有效化解实体经济风险的必要手段,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因此,既不能因贷款的高增长带来“隐忧”,而放缓贷款的高增长,更不能因“隐忧”是“政策”推动的结果,而无视风险的存在一味追求贷款的高增长。问题的关键是,应在确保实现贷款增长目标的同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找准贷款增长和风险防控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两者间的长期均衡。
很显然,这里的平衡点其实就是动态的贷款风险聚集与缓释的平衡点。实践中,面对贷款高增长后的“隐忧”,银行系统除了补充资本金和提高拨备覆盖率外,还引入了AMC(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渠道。据央行公布的6月末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显示,1至6月,不良贷款处置规模合计4463亿元,仅二季度处置就达2917亿元,同比上升13.82%。其中,中国华融收购规模超过800亿元;中国长城收购规模达383.84亿元。银保监会透露,今年全年预计银行业处置3.4万亿元,明年处置力度还会更大。
事实上,上述“标准组合”,与其说是贷款风险缓释解决方案,更不如说是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资产进行被动处置的无奈之举。该组合的最大特点是“自备弹药”,有限控制风险存量,无力阻止源头风险聚集。同时,“自备弹药”也是有成本的,如AMC收购不良资产,银行系统要为之付出收购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代价。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我国传统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主要包括权证质押、担保、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工具,这些工具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虽能控制贷款风险,但受制条件多、局限性大、“流量”有限,无力肩负起贷款高增长目标重任。如担保工具,融资规模受担保机构资本规模的限制;又如贷款信用保险(银行系统购买,以贷款本息为保险标的),保险机构承担贷款风险并承接债务追偿权。该工具虽能解决源头风险控制问题,但无法解决银行系统道德风险和保险机构动力不足(非市场风险)问题;再如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企业购买,以相应的抵押物价值为保险标的),保险机构承担贷款风险并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垫付资金。该工具虽能解决保险机构动力不足问题和银行系统道德风险问题,但无法解决保险机构逆向选择问题。
传统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之所以效果不彰,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与当下贷款的“政策”推动(非市场因素)这一最大特征有效匹配起来。因此,进入后疫情时代,应在啮合贷款新特征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构造是:以“看得见的手”(非市场化工具)牵手“看不见的手”(市场化工具),用“两只手”合力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阻隔于银行系统之外。“看得见的手”以政府财政担纲主力,以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主要形式,目标是管理和对冲非市场风险;“看不见的手”以保险机构担纲主力,以保险机制为贷款风险管理赋能为主要形式,目标是管理和对冲市场风险。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基本原理是:保险机构为银行系统提供贷款保险,贷款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贷款企业由保险机构和政府共同遴选,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分担补偿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政策”推动型贷款保险部分)。若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则亏损部分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和资金池共同补偿。若贷款企业由政府直接指定,则资金池提供全额补偿;若实现盈利,则盈利部分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注入资金池周转使用。
较之传统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除了能够彻底消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外,还具有以下三大优势:一是风控水平高。保险机构专司风险管理,风控技术水平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确保其对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贷款风险保障;二是风险识别精准。保险机构通过共享保险资源信息,如雇主责任险、财产险、创新失败险和大灾险等,可以大大提升风险识别的精准度(贷款风险与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健性息息相关);三是激励相容。保险机构贷款保险保障供给充足,相对更加偏重短期安全性的银行系统来说,更具前瞻性、系统性和长远性。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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