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了减税范围,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目前的政策由于基点较低,受惠的企业不多,明年起,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高将使新疆小微企业受惠范围扩大。 据介绍,如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全年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按照规定应纳所得税6万元×25%=1.5万元,按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20%=1.2万元,按明年新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50%×20%=0.6万元,比2011年减少一半。 按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人数分别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 2011年,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管辖企业超过两万户,其中80%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据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统计,2008年-2010年,乌鲁木齐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共计1667户,减免税额586万,按照一家小型微利企业雇用10名员工计算,受益人群超过1万人。 近期小微企业减负政策频出,10月24日,财政部规定小微企业借款免征3年合同印花税。31日财政部又通知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至20000元。11月17日,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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