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章程
中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华全国工商业 联合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商界组织的人民团体,主要由工商界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贯彻执行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一)教育会员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
(二)推动、鼓励会员各尽所能,献计献策,充分发挥生产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才能,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三)推动、鼓励会员为台湾归回祖国,统一祖国的大业贡献力量;
(四)组织、推动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经济理论知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践,继续进行思想改造;
(五)关心会员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代表他们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推动、鼓励会员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的联系,为实现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七)贯彻执行我国的革命外交路线和政策,加强与世界各国工商界人士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经济交流,参加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统一战线的活动。
第三条 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设市工商业联合会;其他某些中等城市也可设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一条规定者,都可以参加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与工商界有联系的单位和人士,可以被邀请参加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工商业联合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及其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与反映意见;
(三)参加工商业联合会活动;
(四)享受工商业联合会举办的福利事业。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查和通过工作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议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权力。
第十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各级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秘书)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互选产生。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互选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秘书)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会务。
设立秘书长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常务委员会选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都必须有过半数的出席,才能开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的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推行选产生。此外,还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直辖市和市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按地区、行业、企业设立相应的基层组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国务院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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