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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信息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号:【

  一、基本情况

  北京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是专注于体育视觉服务提供的文化传媒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未经传媒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传媒公司上述摄影作品进行商业使用。传媒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案件分析

  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等,本案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的关键点在于:1.传媒公司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2.科技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额如何计算。本案需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组织调解工作,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则科技公司应当向传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调解情况

  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将案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工商联调委会)调解。受理调解后,海淀工商联调委会调解员仔细阅读、研究案卷材料,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充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并针对案件中双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判。科技公司主要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涉案作品可以通过其他网站图库下载,且未标注版权水印,故否认传媒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其运营的公众号并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公众号刊载文章并附图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业性使用,故侵权行为不成立。调解员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科技公司提出的观点进行详细释明和分析,最终认定传媒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科技公司不存在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情形,属于商业性使用,侵犯传媒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成立。

  基于以上判断,调解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依据法条详细释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化解双方争议问题,使科技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赔偿金额展开调解,传媒公司要求对其他64幅图片打包调解,但科技公司拟支付的赔偿金额与传媒公司的预期差距很大。为了促成本案,调解员反复耐心向科技公司说明调解阶段和解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成本差异,科技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与传媒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签署了和解协议,科技公司及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传媒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并对海淀工商联调委会的帮助表示感谢。

  四、启示思考

  本案是公众号推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案件,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此类案件多发。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中律师的专业背景,在法律方面提供专业保证,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及后果,使其能够预见自身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从而既能解决纠纷,又能达到在调解中普法的目的。本案中调解员针对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判,依据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理,最终使科技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侵权,为化解双方矛盾症结,促成和解奠定有力基础。

  另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调解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节约成本的调解方案,向双方当事人析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有助于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与接受调解方案之间利弊,迅速做出和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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