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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存异 化繁为简 调解送来寒冬中的暖心钱——山西省广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太原市某工程公司与太原市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信息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号:【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年末,寒风凛冽。太原市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一行三四人急匆匆地来到法院,义愤填膺地控诉太原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法院门外,还有十多名农民工在寒风中焦急地等待。原来,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29日分别签订了《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降水、喷锚施工承包合同》和《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目前,房地产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该建设工程,但是却拖欠工程公司1093482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其中还包括农民工的工资。为此,工程公司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派山西省广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委会接受委托后,随即对双方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参与调解人员身份信息、律师委托手续、建设工程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着手准备调解工作。经过了解,调解员发现,这是一起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纠纷案件,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事实较为复杂、法律问题较多,其背后既有具体的法律矛盾,也有宏观的市场因素。同时,此案背后涉及众多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又值年关,如若处理不善,极易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以及纠纷形成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挖掘,进而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二、调解情况

  (一)化解“怨气”,为面对面调解营造良好氛围

  看到工程公司一肚子的怨气,以及房地产公司的诸多抱怨,调解员认为只有先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固有情绪,才能为下一步调解营造良好的氛围。于是,调解员决定先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平复各方的情绪,另一方面增强双方对调解员的信任。

  工程公司代表朱某向调解员抱怨了房地产公司不讲信用、以大欺小的种种不是,多次控诉这个工程干的让人“寒心”。朱某觉得,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为此公司股东们也垫付了不少资金,还拖欠着农民工的一些工资,而这些股东和农民工大多是同乡、朋友,年关将至,他们不仅背负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更背负着难以面对的人情压力。朱某希望房地产公司能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好让股东和农民工们能安心回家过年。为此,调解员随即向工程公司比较分析了诉讼的周期时长和调解成功后的高效便捷,使得工程公司对调解工作有了一定的期待。

  随后,调解员又向房地产公司了解了有关情况,房地产公司代表严某也表达了心中的不满。严某认为,工程公司存在未交付部分施工资料,无法验收工程质量的问题,所以双方之间并不具备结算的条件。而且,工程公司既然诉到法院了,那就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同时,调解员也了解到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为了尽快扭转经营局面,该公司并不想“官司缠身”。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详细介绍了法院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房地产公司同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较多,特别是在结算过程中,需要双方逐一核对,精准计算。因此,帮助双方理清基本事实,从繁杂琐碎的事实中梳理出简洁的脉络,再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就有可能找到调解的出路。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调解员梳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工程公司实际工程量是多少;二是应付工程款是多少,如何支付。围绕以上争议焦点,调解员逐一分析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有所缓和,并且对人民调解有了充分的了解和一定的预期,因此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的各项条件已基本具备。

  (二)复杂繁琐的工程量应该如何确定?

  第一次调解时,调解员着重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工程公司实际工程量——组织双方交换意见。工程公司表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对两个合同签订的事实无争议,对于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就实际使用亦无异议,但是对工程公司的工程量和质量有异议,一方面工程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在结算时扣除相关款项;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公司未交付部分施工资料,无法验收工程质量,无法结算;再一方面对《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降水、喷锚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经盖章、签字的部分工程量无异议,对于此部分工程款以及未盖章、签字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有异议;对《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无异议,对工程款有异议。双方就此陷入僵局,一时难有进展。

  调解员认为,根据平等原则,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只有双方核对清楚基本工程量的情况下,方能就工程款进行协商。因此,工程量的质量以及计算就尤为关键。首先,关于工程量的质量问题。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决定不再主张工程质量的问题。其次,关于工程量的计算问题。通常,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量。而结合本案,另行委托第三方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和高昂的费用,显然协商一致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为此,调解员组织双方就结算所需的材料进行了磋商,商定工程公司于一周内提供基坑止水帷幕堵漏工程竣工图、专项施工方案、原材料合格证以及结算资料、工程资料后,再组织双方据此确定工程量。至此,双方就复杂繁琐的工程量确定方式初步达成一致。

  (三)“锱铢必较”的工程款应该如何计算?

  第二次调解时,调解员组织双方首先就之前达成的方式确定工程量。工程公司备齐了上述材料并提交给房地产公司核对。对此,房地产公司表示,对工程公司出示的资料无异议,但是存在两点意见:1.一些材料上缺乏监理的签字,对该工程量有异议;2.对工程公司主张的部分工程款有异议。工程公司则提出监理未能签字的责任在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的工程费用系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不存在争议。此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陷入僵局。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准备了大量材料后房地产公司依旧故意找借口拒不支付工程款,缺乏调解的诚意。双方相继出现语言冲突、摔打案卷等行为。

  调解员第一时间果断制止双方的冲突,考虑到案件经过两轮调解,已经大幅缩小争议事实的情况下,提出“先吃饭、再调解”的建议。在休息期间,调解员分别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首先,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再次释明调解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如通过调解解决,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公司的社会信誉度。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优先保障,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再三考虑后同意与工程公司继续协商解决。其次,调解员向工程公司分析了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过耐心疏导,工程公司同意就工程款金额作出让步。但是,工程公司也表达了如何约束房地产公司履行调解协议的顾虑。调解员向工程公司详细介绍了调解协议可以通过法院司法确认后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有关规定,工程公司对调解工作重新给予了希望。至此,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明显缓和,调解员已经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和心理预期有了充分的了解,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推进,避免再次产生冲突,调解员根据前期调解工作,提前拟定了调解方案。

  第三次调解时,调解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强调了调解纪律,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根据争议情况将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了区分,主动提出了调解方案。首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无争议的部分,确认该部分工程款的金额。其次,就工程量无争议但是工程款有争议的部分,立即组织双方财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现场计算,确定该部分工程款的金额。最后,就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争议的部分,对照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充分听取房地产公司关于施工质量的意见以及偿付能力的客观情况,充分考虑工程公司年末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迫切压力,组织双方折中确定该部分工程款的金额。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工程款金额确定为840180元。

  关于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又产生了较大分歧。工程公司希望当场先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春节前支付剩余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则表示春节前只能支付一小部分,剩余工程款待次年年底付清。眼看调解工作又将陷入僵局,调解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提出了春节前确保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春节后剩余工程款尽快支付的思路。双方最终确定: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2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70180元。同时,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就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督促各方严格履行。

  至此,共计三次,历时11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圆满结束,通过本次调解,为工程公司和农民工送来了寒冬中的暖心钱。

  三、启示思考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往往内容复杂、项目繁多、涉及金额较大,双方容易就工程量和工程款产生严重分歧。同时,结合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情况,逾期付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工程款不仅关系到施工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到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能充分把握以上特征,组织了有效的调解,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一是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调解员能够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既能结合法律规定劝说当事人放弃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张,又能运用法律规定消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顾虑和担忧,确保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掌握娴熟的调解技能。调解员能够理清调解思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条理化,由易到难,逐步缩小争议范围;同时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能够提出切实有效的“破局”方案,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还能牢牢抓住双方对调解结果的预期,准确掌握调解的节奏,张弛有度、快慢有序,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是兼顾社会大局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调解员能够充分考虑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公平正义,既从法律角度逐一确认工程款金额,又从情理角度兼顾工程公司和农民工的正当利益诉求以及房地产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力争情理交融,最终组织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并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在巩固了调解结果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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