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建会 团结立会 服务兴会 改革强会
English|长者模式退出长者模式
首页
首页>专题专栏汇总>探索新时代工商联商会调解“枫桥经验”>百佳案例

工伤起纷争 调解促和谐——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商会调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信息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号:【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傅某于2018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中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任维修工。2021年9月某日傅某在公司生产车间使用砂轮机时,被砂轮机据伤左手示中指,事故发生后傅某被送被申请人所在地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手示中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2、左手中指远指间关节损伤伴部分骨质缺损;3、左手中指伸肌腱止点断裂伤。因公司有为傅某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于2021年10月某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1月某日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某日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1年9月某日至2021年11月某日,此后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傅某多次协商未果。公司于2022年2月某日申请我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二、案件分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没有为傅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傅某工伤保险待遇,这点公司是没有争议的,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预付费用虽名为生活费,但该笔费用是在傅某因工受伤期间产生,用于傅某的工伤治疗,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关联性,且均属金钱性质,因此该笔费用实质上是公司支付傅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

  三、调解情况

  我会受理后,立即安排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首先联系公司行政经理胡某,胡某表示事情发生后,傅某就没来公司上班,他多次与傅某沟通表示公司愿意协商处理,系傅某不愿意协商,他总认为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合理,低于他的期望值,到外面找了所谓的“律师”为其起诉公司,为了合情合理的调处本案,调解员查看了傅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签收表》及公司在其受伤期间所有支付款项的记录。调解员了解案件情况后,立即联系职工傅某,介绍我会工作站作用,并建议诉前调解,得到傅某同意后,调解员就傅某提出的诉求内容与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向傅某析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方式,并传达公司是愿意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理赔。起初,傅某认为公司在其因工受伤期间的费用是生活费不同意抵扣,后经调解员多次以“面对面”明理和“背对背”做工作的方法与傅某沟通,并表示公司同意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其款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于2022年3月某日前支付傅某受伤的费用×元,后经我会回访傅某已收到款项。

  四、启示思考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本案傅某受伤后,公司有支付傅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公平原则,该款项应在傅某应得的工伤待遇中予以抵扣。处理本次纠纷,我会第一时间调查锁定了相关事实证据,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调解工作中找准了矛盾焦点,引用法律依据准确,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了“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形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进行法理解析,最终促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了问题。

相关链接

邮编:100035

地址:中国 北京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70号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805609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4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