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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解释法理,握手言和止纠纷——雅安市天全县工商联、县仲裁委调解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信息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号:【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彭某、谭某到A公司工作。2022年5月1日,A公司告知彭某、谭某二人将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与之终止劳动合同,彭某、谭某提出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未得到回应。2022年5月5日,彭某、谭某向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拖欠的工资、失业金损失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和加班工资,并要求进行离职体检。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征得双方同意后,天全县工商联(总商会)和县仲裁委共同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为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告知职工将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往往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中,A公司存在用工不规范、处理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理智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职工因受用人单位管理,在遇到不合法、不规范的行为时采取消极对待、能忍则忍的态度,从而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机。

  三、调解情况

  县工商联(总商会)与县仲裁委在稳定双方情绪的基础上,从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释法条、讲事实、摆道理、谈感情,指出A公司未依法与彭某、谭某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告知彭某、谭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二人对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给予现金补偿也无法律依据。经过县工商联(总商会)与县仲裁委的耐心说服、劝解,双方达成协议:1.A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彭某、谭某经济补偿、工资、失业金损失费共计21200元;2.彭某、谭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签收了调解书。经回访,A公司已向二人支付相关费用,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四、启示思考

  工商联是民营企业的“娘家人”,担负着化解民营经济领域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职责。本案中,县工商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县仲裁委密切配合,为涉诉企业、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引导企业提升合规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的同时,也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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