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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起纷争 线上调解止干戈——纳雍县工商联调解中心调解项某与贵州某桥梁公司债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信息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号:【

  一、基本情况

  湖北省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州省某桥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2年7月11日签订安装工程和施工分包合同,合同执行完毕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截止2021年10月10日,乙方尚欠甲方177.7万元结算款。甲方自愿将上述结算款全部权利转让给居住在武汉的项某(以下简称丙方),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甲方依约向丙方支付了债权转让对价款,并于2021年11月4日以EMS快件的方式向乙方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丙方要求乙方履行结算款的付款义务,但乙方对此不予理会。丙方于2022年2月1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结算款及利息。2月22日,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县工商联调解中心调解。                                               

  二、案件分析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债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部分争议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债权转让”,认为双方没有业务往来就不会存在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甲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按约定向丙方支付结算款。

  三、调解情况

  调解员分步骤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2.分别向乙丙双方调查,了解他们的诉求内容和争议焦点;3.根据前期调解了解的情况,分别对乙丙双方劝说,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缓解双方的对抗情绪;4.因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一方在武汉,一方在贵阳,难以现场调解,经征求双方意见,调解员通过调解平台采取线上方式调解。

  调解开始后,乙方否认与丙方存在债务关系。调解员经对双方释法后,乙方对该债务表示认可。接着,乙方对丙方所主张的利息持有异议,并表示若同意免除利息,将尽快偿清所欠款项。丙方表示若放弃利息的诉求,一旦乙方未按协议支付结算款,就将失去主张利息权利。调解员提出可约定若乙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应承担丙方利息的方案,使丙方消除了顾虑。最后,双方对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产生分歧,乙方提出分期偿还债务,每个月支付三分之一,6月底内付清。丙方表示可以不要利息,但要在4月底前一次付清,双方互不让步。考虑到丙方作为自然人在经历疫情后急需资金创业,调解员以此为出发点,反复劝说乙方,乙方终于答应,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

  四、启示思考

  本案顺利调解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调解员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水平,对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有比较深刻的理解;二是调解员在向乙丙双方分别了解情况后,没有急于组织调解,而是分别进行劝说、疏导,待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后才集中调解,灵活运用了调解技巧;三是调解员准确掌握双方矛盾焦点,一方面对乙方进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释法,解决利息争议;另一方面考虑到丙方急需资金创业,若坚持利息诉求,将导致调解失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丙方短期内无法获得资金创业。调解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且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使双方心服口服。四是人民法院开辟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是重要保障。乙方一度担心若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时间较晚,没有充足的时间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偿清债务的相关事项,将可能导致违约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仅在申请3日内就出具了司法确认书,为乙方留足时间确保如期偿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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