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积极搭建桥梁纽带 及时维护会员权益
——湖南省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基本案情
徐某(女),自2009年一直在邵某工厂从事机器操作。2020年10月23日上午,徐某在操作机器加工时右手两指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所有费用6万多元均已由邵某承担。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徐某分为七级伤残。双方对工伤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分亲属10余人曾多次到邵某工厂里闹事,要求工厂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导致工厂一度停工。厂方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认同徐某分的巨额赔偿要求,但同意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后,再全额支付赔偿金,并要求徐某分赔偿停工损失,双方多次差点引发械斗。
二、调解过程
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此纠纷后,主动介入,召集双方当事人,通过宣传法律和政策,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意见:一边让工厂复工,一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不是工伤,二是不是应该按工伤进行赔偿。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案情多次研判后,确定了调解方案:一是让双方当事人先冷静下来。告知当事人由于时间久远,该案已过劳动仲裁时效,只能于情于法进行取舍,调解也只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之上的协调,并非职能部门的裁决。二是如双方接受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那么必须做到息访息诉,严格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保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调解结果
最后,经过多轮艰难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除邵某全额承担徐某的医药费之外,另一次性赔偿徐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费用160000元。
四、典型意义
在此次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调解委员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及时介入,适时协调,成功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二是准确地向当事人解释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剖析双方在此次纠纷中的得失利弊与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现实;三是确保此次协议的切实履行,所有争议的最终落脚点都是双方认同并切实履行到位。
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11年7月经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批准成立以来,调解工作从自发、自觉步入“师出有名”,从“吃力不讨好”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化阶段,将调解工作置于市场经济的最前沿阵地,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纠纷于萌芽状态,发挥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作用、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建设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作用。
(湖南省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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