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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推进商会调解工作 助力企业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2-02-11 信息来源:法律部 字号:【

——上海市工商联商会调解案例二篇

 

  近年来,上海市工商联深入指导区工商联、所属商会建立和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扎实推进商会调解工作。截至2021年7月,全市工商联系统共建立各类商会调解组织51个,其中人民调解组织37个,不断提升调解工作覆盖面。在推进商会调解工作中,市工商联进一步完善与司法部门合作机制平台,加强完善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流程和模块设计,不断巩固和延伸工商联调解组织与法庭合作开展民商事案件调解形成的程序和经验。为充分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市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市各区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建立调委会、调解工作室或调解联络员制度,通过加强纠纷排摸、信息传递、数据统计以及调解案件组织,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调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A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上海B房地产公司系某小区办公房业主,双方对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存有分歧,双方自2013年开始因物业管理费纠纷诉至法院,部分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至2017年市高院裁定,最终支持A物业公司主张,但经多年漫长诉讼后,B房地产公司仍不服,也未按法院裁定支付相关物业费,A物业公司无奈再次就B房地产公司拖欠物业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房地产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双方矛盾随时间推移逐渐加深,几年间A物业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就物业费纠纷在法院积累了数十宗案件,由此形成诉累。

  2020年,前期4起上诉案件进入中院二审后,B房地产公司和A物业公司均表达了调解意愿,依托上海市工商联与法院合作机制,案件立即转入先行调解程序。市工商联调委会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增强所属商会法律服务能力建设的背景下,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和途径,努力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回归理性。

  (二)调解过程与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因A物业公司胜诉裁决在手,不愿做更多让步,而B房产公司作为业主,强调物业管理差别及物业费收取缺乏依据,一度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同时双方另有38起相关案件也陆续上诉至中院,并被随机分案至民庭速裁团队。由于同案数量激增,调委会抓住调解契机,邀请立案庭法官和速裁团队法官共同研商案情,并主动联系AB双方负责人,希望大家珍惜调解机会,换位思考,不要在累诉中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调解员进一步加强与A物业公司沟通,希望其从B房地产公司所持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未来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角度作出适当让步。

  最终,在市工商联调委会、立案庭法官、速裁团队法官共同努力下,AB公司双方当事人最后面对面坐到调解桌前,诚恳地就最终解决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涉案B公司办公用房的物业费按原标准的77%收取,A物业公司也不再主张违约金,40余宗上诉案件参照此标准签署调解协议,至此,困扰双方多年的物业管理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上诉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市工商联调委会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契机,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为法院大大缓解办案压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真正贯彻了依法调解原则;三是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调解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原告M某与被告W公司约定,M为W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财务顾问服务,并约定了总服务费。后因合同履行产生分歧,原告M向W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交接工作,然而W公司未予直接回复,却以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为由,向M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此后双方一直未就解除合同及后续工作交接达成合意。2020年9月,原告M将W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二)调解过程与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即委托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联调委会开展诉前调解。调解员首先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1、双方对服务费支付方式约定不明,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存有争议;2、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约定不明,W公司认为原告M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没有及时尽职地去税务机关办理完税事务,而原告M认为,合同并未约定每月去几次税务部门以及办理到什么程度,取得什么效果;3、合同正式解除的认定存有争议。4、双方对服务费支付以及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顺序存有争议。原告M坚持要先拿到服务费后再予移交,而W公司担心在支付服务费后,原告M不认真全面移交所有财务资料存在风险,故坚持移交完毕再付费。

  在调解过程中,调委会本着“心中有情,口中有理,手上有法”的理念,在争议焦点得到双方认可后,从面对面的倾听、提问、归纳转入背靠背做调解引导工作。针对争议要点,调解员向双方阐明法律关系:1、合同中并无一次性支付的约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M若不能提供被告口头承诺的录音或其他证据,被告W公司按交易习惯按月支付并不违约;2、因合同中并无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条款,事后也未签订补充协议,W公司以原告M未去国税局报税(未提供证据)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充分;3、双方既未就解除合同及后续工作交接协商一致,也未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并未产生合法解除合同的效力;4、为消除双方各自内心的顾虑,调解员提出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让被告W公司列出移交清单,由原告M按清单备齐拟移交的账册等物品,约定双方到调委会,在调解员见证下,现场办理移交和付款手续。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认可,在调委会工作现场办理了移交手续,争议双方握手言和,并即时支付了经协商认可的劳务费用,原告M当场提交了案件撤诉申请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通过发挥调解的第三方作用,使双方得以简易、快速地解决矛盾。自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起,民营企业负责人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和依法维权的理念,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业签订各类合同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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