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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和风细雨化纠纷 真情诚意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2-02-11 信息来源:法律部 字号:【

  一、纠纷由来

  广元市商贸协会是广元市商贸产品供货商共同成立的社团组织,广元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是其会员企业,主营超市业务。广元市商贸协会11家企业(供货商)与商贸公司(经销商)为9年的合作伙伴,双方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为对账期,5日以后至月底以前为结算期,结算期内结清上月供货款。2016年6月起,经销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6—11月货款出现拖欠。供货商多次催促,期间,10月25日经销商在催促下支付少部分货款。11月1日、16日供货商分别两次发函告知停止供货,经销商回函货款付款到9月底,11月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11月17日双方就货款支付、是否续签合同继续合作等事项进行磋商,但因货款付款时间等分歧,未达成共识,期间多有不快。18日上午,供货商去经销商处办理清算事宜,经销商相关部门设置障碍,拖延怠慢,18日下午,供货商到经销商卖场撤回货物,再次发生不快。之后,经销商一直未支付拖欠货款,清算事宜也不予办理。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双方是否续签合同,继续合作;二是如不继续合作,货款支付时间是依据经销商所说,按行业惯例在清算结束3个月后,还是依据供货商所言,按合同约定在清算结束15—20天内。

  二、情况分析

  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经销商出现融资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经销商到期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供货商反复催款过程中,双方均有言辞过激行为,进一步加深了矛盾。但双方是长达9年的合作伙伴关系,有调解基础,调委会打算以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成合作为出发点着手调解。

  三、调解工作

  2016年12月9日,广元市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市商贸协会走访调研,了解到案件情况。12月13日,市工商联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市商务局3楼会议室进行调解。市商贸协会11家涉案企业负责人和商贸公司负责人全部到场。

  调委会宣布了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调解原则,鼓励双方实事求是、心平气和地陈述各自的观点、表达诉求。随后,供货商11家企业负责人和经销商分别就案情的发生、发展、矛盾焦点、主要诉求作出陈述和申辩。期间,调委会主任全程把控调解节奏,调委会本着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进合作的调解方向,对11家供货商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后,反复征求双方看法、意见,对前期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误解进行说和。通过约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谅解,表示出继续合作意愿。2017年1月回访中获悉,双方续签合同,合作良好。

  四、启示与思考

  当前企业遇到的矛盾纠纷涉及经济、政治、人文等各个领域,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如何寻求突破口,进一步做好纠纷预防、排查,全方位运用法律、政治、经济等手段加以化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突破:

  (一)建立立体工作格局,力争在三方合作上求突破。商会调解组织要借力发力,做好与法院、大调解办的诉调衔接。一是联合法院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和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当事人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商协会会员的,在法院正式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可暂缓立案,派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签章后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提高商会调解的权威性;二是联合司法局加强关注指导。联合司法局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商联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三是工商联积极推进组织建设。工商联要切实承担起商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通过法院、大调解办,司法局、工商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纠纷化解指导协调、联动协作的立体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二)优化调解队伍素质,力争在服务水平上求突破。调解队伍素质直接影响调解效果。持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一是人员选聘要专兼结合。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商会规模数量、纠纷发生数量等多种因素基础上,以符合现实需求为原则,加大专家型人民调解员选聘力度;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声望人士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懂企业经营管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队伍素质结构;二是培训培育和规范提高相结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丰富培训手段,坚持每月对商会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不定期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就典型案例、疑难问题、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交流、研讨,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标准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健全“调防结合”机制,力争在影响力上求突破。调解组织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和把握纠纷产生、发展规律和常见类型,树立“预防为主、调解为辅”理念,建立完善的调防结合机制。要加强与“三方四家”(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的协作,联合建立对企业、商会内部常见的劳动关系纠纷排查预防机制;要加强与商协会联络协作,联合建立对企业之间常见的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的常规排查预防机制。要做好普法宣传和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帮助企业、劳动者了解法律知识、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信耐、认可,提升商会人民调解影响力。

  (四)完善投入机制,力争在调解工作保障上求突破。经费保障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关键和瓶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认真实施人民调解的“以奖代补”制度,通过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非公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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