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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为会员企业解急 化解金融借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2-02-11 信息来源:法律部 字号:【

  一、纠纷由来

  2014年10月15日,借款人肖某向益阳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于2015年10月15日到期。益阳市工商联某会员企业作为担保人为肖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因借款人肖某无法正常还本付息,银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于2015年10月8日将担保企业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借款人肖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企业偿还借款人肖某在该行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了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和传票。

  二、情况分析

  企业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及时向益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团反映情况,请求法律顾问团对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益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团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肖某系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全案案情,肖某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全面、彻底解决本案纠纷,充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避免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需另行起诉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法律顾问团向企业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将实际借款人肖某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便于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充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二是建议本案纠纷通过协调解决,将全力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共同调解本案,以便于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使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最小化。

  企业在听取法律顾问团的建议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实际借款人肖某为被告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到追加被告申请后,经审查同意追加肖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益阳市工商联某会员企业、肖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后归还。

  三、调解工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益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团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对接,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积极做好各方当事人工作,形成调解力量、资源与信息的相互融通,帮助会员企业切实解决经济纠纷减少经济损失。最终,三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0日达成还款协议。企业和肖某已及时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纠纷得以全面、彻底、有效解决。

  四、启示与思考

  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工商联和商会组织的责任和使命所在,同时也是调解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有益尝试和创新实践。并通过法律顾问团指导商会开展调解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内外部矛盾,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商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维护了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本地的发展环境,避免了在打官司中拖不起(要诉讼时间)、等不起(要案件执行)、耗不起(要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商会协会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运用商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运用商会的影响调解会员纠纷,使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最小化,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为了进一步把商会调解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我们需要做更多扎实的工作:

  (一)健全机构、丰富载体,不断夯实商会调解工作基础。各区县(市)工商联要积极探索和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商会调解组织在基层商会、异地商会、行业商会的覆盖面,努力构建商会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各区县(市)工商联要把商会调解工作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商会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不断完善商会调解工作机制。各区县(市)工商联要通过建立与司法调解相对接、信息通报、联络员、联席会议等制度,将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形成调解力量、资源与信息的相互融通,促进商会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三)组织培训、提高能力,不断提升商会调解工作水平。要选聘一批懂法律、懂政治、懂政策、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会做思想政治及群众工作的人才担任商会调解员。各级工商联要通过举办各类培训丰富调解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不断拓展商会调解工作覆盖。各级工商联可通过多种形式及载体大力宣传商会调解工作的意义,让社会各界了解商会调解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诉前调解服务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指导、注重实效,不断深化商会调解工作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商会调解工作成果,各区县(市)工商联要加强对商会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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