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会员申请援助 商会排忧解难
一、纠纷由来
2015年7月2日,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会员陈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签订了一份《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公司承租陈某某的古河1200型号的钻机,用于道路及风机基础施工,主要为道路及风机基础施工爆破钻孔。租赁期限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项目部租赁期满需继续租用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如未能和陈某某协商续签事宜达成一致,也未能归还设备,则视为本合同继续履行至项目部将设备返还给陈某某为止,月租金为120000元,按月支付,支付时间是每月5日之前支付上月租金。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将钻机交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项目部使用后,项目部却并未依照约定支付租金。至2016年1月22日租赁结束,应付的804000元租金分文未付。经陈某某多次催要,公司一直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某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情况分析
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将钻机交付公司使用后,公司确并未依照约定支付租金。至2016年1月22日租赁结束,应付的804000元租金分文未付。虽然双方之间有合同约定,但是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某已经按约将钻机交付,该公司就应当按约支付租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有困难,在征求陈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三、调解工作
陈某某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后,鼓楼区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工程中陈某某向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领导反应此事,请求商会从维护会员利益的角度出发,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同时陈某某也给公司说明了他是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会员的事情。鉴于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在徐州市工程机械行业有很高的知名度,公司对此非常重视,该公司负责人主动与商会领导打电话就此事进行沟通,商会领导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陈某某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把双方的情况充分了解之后,对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商会会员陈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责任,主要责任均在对方,商会将全力支持会员陈某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商会领导敦促该公司能够及时的将拖欠陈某某的租金付清。
在商会领导的积极沟通下,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次性付清拖欠陈某某的租金有难度,该公司准备两次将拖欠的租金付清。公司履行完毕后,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许可,本案至此结束。
四、启示与思考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在签订合同的工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在合同中用文字的形式明确的进行了约定,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由于哪一方的违约引起诉争。只有掌握了全部情况之后,才能明确调解的方向。
商会应当定期邀请法律专家对会员开展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管控风险的发生,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有一个明确的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并学会主动收集证据以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会员收到不法侵害时,商会只要收到会员申请援助的请求,商会应当主动出面协助会员排忧解难。
(江苏省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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