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前调解 巧解服务合同纠纷
一、纠纷由来
2014年1月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服务公司h市分公司(简称h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h分公司向A公司提供推荐客户的服务,并确定了推荐的具体方式、服务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后因在合同履行期间h分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所以A公司要求B公司解除其与f分公司的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服务款。B公司认为合同是A公司与h分公司签订的与其无关故拒绝付款;f分公司表示钱已经交给B公司了所以A公司应找B公司主张返还。因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于f分公司签订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同时要求h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B服务公司(简称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情况分析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公司与h分公司是本案系争议合同的签订人。其次,原告是与h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法律上分公司的责任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原告将h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主要是因为双方的签订的合同过于笼统,只是约定h分公司为A公司提供推荐客户,但对具体推荐服务内容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而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的歧义。第四,虽然有合同,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这就日后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三、调解工作
根据双方诉调对接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交由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调解员在理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条向当事人阐明法理,理清法律关系并将此作为本案调解的方向开展调解工作,争取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
调解过程中,两被告认为1、合同签订后h分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且合同本身也未约定过退款事宜;2、本案系争合同属于服务合同而非居间合同;3、h分公司实际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与总公司无关,所以不存在退款的说法。
针对两被告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混淆,调解员依据调解中所了解的情况,对两被告进行了释明并帮助被告理清了相关法律关系,使两被告知道了自身的不足。同时,也从原被告双方此前曾有过成功合作的角度出发,从商事合作关系向双方阐明了可能的诉讼风险及额外的诉讼成本。并以此为基础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解决了本案的纠纷。
为了避免当事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当事人通过我们调委会与法院的诉调对接通道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审查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从而巩固调解的成果。
四、启示与思考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受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之后,再以双方诉争的事实为基础,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合理评估自己的诉求,最终促成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找出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消除矛盾,实现纠纷的平和解决。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的诉调对接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能有效地巩固调解的成果,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上海市工商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