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商会出面“组团”调解 依法维护会员权益
一、纠纷由来
2015年11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审理一起超市与多家供应商经济纠纷案。该案原告为辽宁6家商贸公司(简称“供应商”),被告为沈阳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简称“超市”)。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认定了基本事实:超市与供应商之间于2011年开始陆续合作,供应商为超市供应货物,供货产品包括预包装香肠食品、洗化用品、百货用品、计生用品等等。超市与供应商合同约定:合作采取先供货后结算货款的方式,超市每个月给供应商结算货款一次。刚开始合作时,超市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结算货款,双方合作非常顺利。但到了2014年2月以后,超市就不按照双方约定协议,给供应商结算货款。虽然供应商多次找到超市讨要货款,但均被超市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对所欠货款一直不予结算。后经供应商几经催促,超市才迫于无奈,于2014年7月—9月先后给多家供应商出具对账函,并承诺按期对所欠的货款予以偿还。但多日过后,超市迟迟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此后,多家供应商多次找到超市催要欠款,督促超市履行还款,但超市均不予答复。
至起诉前,超市共欠14家供应商企业总计480,282.67元。14家供应商企业都是沈阳市总商会供应商商会(简称“供应商商会”)的会员,沈阳市工商联主动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为会员调处纠纷。
二、情况分析
超市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各供应商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超市也为各供应商的经营和发展,营造了有益于打造“品牌”效应及增效创利的平台。双方合作的过程,是互惠双赢的过程、是共同发展共同促进的过程。但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信誉、质量、经营、发展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也必将对另一方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超市这个“经济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发生了拖欠货款的问题,也将直接危及其他“经济主体”即各个供应商的经济利益,产生经济纠纷。如果纠纷解决不好,情况严重时,还将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经认定,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涉及企业众多,每家企业的欠款金额又不大,单个诉讼成本较高,牵扯企业精力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摆在工商联组织面前的首要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应变“被动”为“主动”,将涉及到的供应商都联合起来,和超市直接对接,将“复杂”问题“简单化”,通过协商协调,争取双方理解和支持,化“干戈”为“玉帛”,尽快促成问题解决。
三、调解工作
沈阳市工商联与供应商商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案件进行“组团”调解。首先派人对供应商各家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取得企业信任,得到代理供应商企业进行诉讼的代理权。然后,供应商商会代表14家企业与超市进行协商。经多次协商,超市方也表现出协商意向。并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间,由供应商商会秘书长代理14家企业,通过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达成了民事调解。
经调解,超市承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各原告部分欠款,2016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如超市未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欠款,则超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未偿还欠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在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超市方已经兑现承诺,顺利偿还所有拖欠货款。14个供应商纷纷表示非常满意。
四、启示与思考
(一)工商联、商会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大有可为。作为民营企业的代表组织,工商联、商会对企业和行业的情况比较了解,也更容易取得民营企业的信任,由商会出面对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具有诸多便利方面。本案中,商会出面将14家供应商“组团”进行调解,既节省了企业的诉讼成本,也节省了社会成本,最终促成多赢的局面。
(二)加大宣传,让商会调解中心发挥更大作用。商会调解较法律诉讼,快捷方便、渠道多样。但从目前情况看,商会调解方式还普及的不够,知名度较低。各级工商联应加大对商会调解制度的宣传,让更多的民营企业了解商会调解,使商会调解在民营企业维权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商会调解成为民营企业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
(三)商会调解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商会以组织代表企业的身份,针对调解对象的双方企业进行指导,使双方企业在互谅互让的精神下达成调解协议,在和平的方式下解决纠纷,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之间矛盾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调解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能力素质至关重要。调解成功与否,关键在人。这就需调解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要有百折不挠的工作精神和积极公正的工作态度。要不辞辛苦,把工作做实做细,掌握最真实准确的情况,取得双方企业的信任,让双方在和谐氛围下顺利实现调解,化解双方矛盾。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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