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发挥商会作用 依法化解矛盾
一、纠纷由来
2015年12月18日,石家庄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公司”)以其商务楼底商180㎡房产经营饭店业务,河北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以合伙人身份投资140万元共同经营,双方约定按各自出资比例分红。其中,河北公司占投资额比例为67%(含房产租赁所占份额),石家公司占比33%。
2016年5月18日,河北公司与河北定州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签订给排水产品供应合同,后因资金问题于2016年6月25日将业务转让给石家庄公司,双方约定河北公司按照实际利润的5%收取转让费。之后,石家庄公司按着合同约定向地产公司提供了价值590万元的给排水产品。2016年10月份因地产公司项目违规被查封,导致290万货款无法收回。石家庄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起,以资金短缺为由,不再向河北公司公开饭店账目,不再支付饭店分红,河北公司几次上门商讨,石家庄公司负责人都闭门不见,导致双方产生矛盾。
两公司都属于河北省冀中商会的会员企业,冀中商会获知此情况后,为化解双方矛盾,成立了以会长为组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由执行会长、秘书长分别找当事双方了解争议诉求,力争顺利调处矛盾。
二、情况分析
此次纠纷的直接原因是河北公司与石家庄公司签订给排水产品转让合同时,河北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如果地产公司发生违约出现风险,河北公司与石家庄公司按利润分红比例承担风险,但由于河北公司与石家庄公司负责人关系较好,彼此信任,并未将此约定体现于合同中,事发之后,河北公司拒不承认有此约定,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纠纷的根本原因。
坚持依法调解的根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深入调查案件纠纷情况,还原事实真相,紧紧抓住核心争议点,说服双方相互让步,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消除对立情绪。
三、调解工作
商会邀请律师从法律角度对纠纷进行分析,依法划清责任,对当事双方过错逐条列清,并由商会联络员分送当事双方负责人,当事双方就疑点又询问了各自律师。商会会长组织召开纠纷调处会,当事双方都到会参加。商会律师当面讲解纠纷产生原因,指出双方过错,讲清责任,会长、执行会长分别同双方当事人谈话,协调当事双方诉求,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律师现场起草《纠纷争议调解意见书》,约定石家庄公司立即向河北公司通报饭店经营情况,河北公司积极配合石家庄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地产公司所欠债务,并对石家庄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失给予给与适当补偿。
双方最终确认签字,握手言和。石家庄公司已按调解意见向河北公司通报了饭店经营情况,公开了财务收支,支付了收益分红;地产公司债务已开始追讨。
四、启示与思考
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发现合同漏洞,没有及时修正,只是口头约定,认为都是自己人,写不写无所谓,属于典型的用信任代替监督,用面子代替责任。河北公司在签订产品转让合同时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石家庄公司在处理转让合同纠纷时没有遵循一案一议原则,而是将转让合同纠纷同其他合同裹挟在一起,用拒绝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方式,逼迫河北中公司承担产生的风险,减少自己的损失,不但没有成功解决问题,反而导致纠纷升级,使案情更加复杂。主要建议是:
第一,必须持续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会员法律意识,让依法办事的成为习惯,商会要利用自身条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防止会员因法律知识欠缺引发矛盾纠纷。第二,合同起草要符合法律规定,各项约定一定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坚决杜绝口约定,不能用经验替代法律文书。第三,处理纠纷一定要坚持一案一议原则,决不能感情用事,掺杂其他条件,避免纠纷扩大,矛盾升级。
(河北省冀中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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