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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章程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中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1993年10月16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 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荣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各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团结工商业界,发挥本会的优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主要任务与职能是:
        (一)参政议政,参与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好代表性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骨干分子队伍;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四)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财务、纳税等工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民间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八)增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九)办好会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汉区、直辖市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市(自治州)设市(自治州)工商业联合会;县(自治县、旗、自治旗)设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工商业联合会。
        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区工商业联合会;设区的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办事处;省、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地区(盟)办事处;县、区工商业联合会可设乡(镇)分会或乡(镇)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也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民间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吸收企业会员的重点是私营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部分乡镇企业,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有关企业。
与工商业联合会有历史联系、业务联系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参加为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公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商公会、民间同业公会、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经济团体等。
        (三)个人会员包括原工商业者、工商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性人士。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人参加或被
        邀请为个人会员。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九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第十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会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和区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工商关协商推选产生,并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国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不设秘书长的地方,设主任秘书或秘书。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秘书)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和咨议。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需要设荣誉职务。
        以上人选由执行委员会推选;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推选,报执行委员会追认。

第二十条   设秘书长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需要,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会长会议决定,聘请特约顾问。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区工商业联合会把会员组织起来,建立同业公会、同行业委员会、同行业小组、地区小组或地区与同行业相结合的小组等,作为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对有条件的行业,如有需要和可能,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组建同业公会,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进行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设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济特区工商业联合会是当地各类工商业者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政府管理企业的一个助手。经济特区工商业联合会可吸收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为会员,为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服务。
        经济特区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精神,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组织章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报请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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