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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经济立法动态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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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全国工商联-法律部]    发布日期:2010-06-28

编者按:

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背景下,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备受关注。 2009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0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0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10101日起施行。现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三审情况以及全国工商联参与修订情况整理如下,供工作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

(经济立法动态之四)

 

2010426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主要情况概述如下:

一、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结果的报告

426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一)强化机关单位定密责任

二审稿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规定网站配合泄密案调查

二审稿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对此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三)公开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有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法律条款修改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四)界定保密管理部门查案职责

二审稿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有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即主要是督促指导发生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审议意见

427上午,会议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委员、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表决通过。主要审议意见包括:

 (一)首次明确“国家秘密”

三审稿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经过修订,国家秘密范围缩小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了,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明确规定解密机制

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三)严格限定定密权限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二审稿上收了定密权,最低的“秘密级”也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定密。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三审稿对定密权有适当放宽,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并没有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定密。

(四)明确涉密人员权责

三审稿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和责任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三审稿同时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吴邦国委员长在闭幕会议上的讲话

429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101日起施行。吴邦国委员长在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指出,“针对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措施,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等管理制度,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429下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说,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充分总结吸收了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说,这次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尽管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在保密法当中,也特别注重保障公民知情权。比如,在总则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其他章节中,也对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做了很好的规定。

五、全国工商联参与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情况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是国家“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正因如此,全国工商联更重视其在一定范围内的意见征求工作,以保证法律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

2009512,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褚平在内务司法委组织的座谈会上,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提出五点修改意见;20097月,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工委发[2009]39号文件,针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九条修改意见,并以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名义回函;2010125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2010111日过程稿)向法工委委务会汇报了八条修改意见。

其中建议重视并妥善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实现“透明政府”、“法治政府”,确定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建议要明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清晰界定国家秘密,避免随意扩大范围;建议应当明确国家秘密确定的主体范围,避免宽泛;建议要合理确定保密范围,明确具体定密程序并加强监督等意见均得到有效采纳。

(本会法律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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